31省份昨增本土“262+1239”

感谢顾成瑞老师赐稿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3期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试析唐宋地方志书财赋事目的流变

——从陆广微《吴地记》所载唐苏州税额疑点说起

文顾成瑞

西北大学宋辽金史研究院暨历史学院讲师

西北大学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合作研究人员

31省份昨增本土“262+1239”

△ 顾成瑞老师

内容提要:作为研究唐代两税法的重要史料,陆广微《吴地记》所系苏州税额存在疑点。一方面,先在县级范围合计两税、榷利额,后析分送使、留州、上供额的形式,与唐后期当地的具体实践不符;另一方面,从《吴地记》成书直至明中叶的数百年间,其他吴地志书在登载前代税额时,从未征引过这一记述。志书中财赋事目的出现及变化与中唐以降赋税征管制度的演进相伴:唐宋之际的图经已记载两税元额;南宋时期地方自主纂修的志书,则将赋税化的榷利额纳入其中,并有意记述征调明细和地方官均赋减额的举措;元志大体延续宋志之例;明初朝廷基于财政集权体制确定了方志登载赋税的统一体例。《吴地记》有关财赋的记载,不符合其主体内容编纂年代——唐后期的志书体例。关键词:《吴地记》 税额 财政体制 方志事目

地方志书中财赋事目所载内容,[1]是研究唐宋以降赋役财政史的重要资料。对于志书这一要件缘起及体例流变的分析,是准确释读其相关记载的基础。陆广微《吴地记》是唐后期有关苏州的一部名为地记而实具方志雏形之书。[2]该书载有苏州税钱收支额,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方志学者认为它开创了志书记载赋税的先例,财政史学者则用它来分析唐代两税三分制。[3]不过,其登载形式和内容尚存疑点:先合计苏州各县两税与茶、盐、酒榷入,再计算上供、送使、留州钱额的形式,有违于唐后期榷入全属中央而仅对两税三分的原则。那么,这一记载是如何出现的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解析这一疑点:其一,从唐后期苏州赋税征管实践的角度,研判这一记载的可信度;其二,从后代志书财赋部分对《吴地记》的征引情况,钩沉这一“税额”的“出现”与“被接受”的过程;其三,在近古时期[4]志书财赋事目编纂体例演变历程中,透析《吴地记》税额记载的疑点。以上考证或可推进学界对于《吴地记》税额记载的认识,由此也引出对志书财赋事目流变与财政运作方式嬗替之间关系的初步探讨。

一、唐后期赋税征管实践与《吴地记》税额登载的疑点

张海鹏《学津讨原》丛录《吴地记》(正文,不分卷)载:

两税茶盐酒等钱六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五贯七十六文。

吴县九万九(一本作七)千九百六十三贯三百七十三(一本无三字)文。

长洲县九万八千五百七十六贯五百七十六文。

嘉兴县一十七万八千七十六贯一百二十文。

昆山县一十万九千五百三贯七百三十八文。

常熟县九万七百五十贯七百七十四(一本无四字)文。

华亭县七万二千一百八十二贯四百三十一文。

海盐县四万六千五百八十一贯五十八文。

续添

吴江县三万六千二百六十九贯一百文。

使司割隶酱菜钱一十万七千七百二十贯二百四(一本作三)十六(一本作八)文。

留苏州军事酱菜衣粮等钱一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九贯九十八文(一本作九百二文)

团练使军资等三十(一本无十字)万六(一本作七)千八百三十贯文送纳(一本无纳字)上都。[5]

以上赋税内容及学界的相关讨论可整理于表1和表2。

表1 苏州两税及茶、盐、酒钱收入情况 单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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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苏州两税及茶、盐、酒钱调配支出情况 单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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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方括号内的数据是根据支出合计Ⅱ推算而得。对于《吴地记》所载“团练使军资……送纳上都”是指一项支出还是两项支出,及其额度是多少,学界有四种意见(如A、B、C、D四列所示),可分别参见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第212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1086页)、渡邊信一郎『中國古代の财政と國家』(520頁),以及陈明光、孙彩红《隋唐五代财政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相关内容。如B列所示,李锦绣认为团练使军资为36830贯,送纳上都总额缺失,三项支出总额为322899.34贯。但实际支出总额应为七县收入额,即695633.75文(其书中将吴县税入计为99963.073贯,导致与表1所示“七县收入合计”695634.070贯略有差异),减去322899.34贯,即为送纳上都的372734.404贯。又如C列所示,渡边信一郎认为团练使军资缺失,送纳上都额为306830贯。

注:1.该数据为表1“七县收入合计额”与“续添”吴江税钱之和,不过陈著计算略有出入,今核应为731903.17。

2.该数据为表1“《吴地记》所记苏州总额”。

尽管表1和表2所列数据之间存在出入,但仍反映出苏州两税钱和茶、盐、酒榷入已经在县级层面进行了合计。这是来自于当时苏州的赋税征管实践,还是对相关账簿数额的抄纂呢?以下将从唐代两税法和专卖制度的演进历程入手进行分析。

唐后期,两税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划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而盐、茶、酒的课利收入则归属中央支配。[6]盐利实行东西分掌制,分别由度支使、盐铁转运使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征收。酒课由州县官酤或附加于两税征收。[7]销茶方面,除大和九年(835)一度实行榷茶制外,其他时段都为税茶制。就苏州所在的东南地区而言,税茶机构多由盐铁巡院和州县官府轮替,而开成元年(836)至会昌元年(841)则由州县负责。[8]茶、酒榷利由州县征收时,会存在将中央定额外收入予以存留的情况,但这并未改变两税分成才是合法、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局面。况且东南地区两税上供钱物、榷酒钱上交度支使,盐钱纳于盐铁使,税茶钱归于户部使或盐铁使,[9]因此,州级官府若将由其征收的两税钱、酒钱、盐利、茶钱合计,再析分上供、送使、留州部分,并不便于应对财赋征调,[10]应不会是实际行用的财政收支方式。苏州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尚需分析。

苏州属浙西道,除乾元二年(759)至上元二年(761)、大历二年(767)至建中二年(781)的十多年内作为会府外,其他时期都是支郡。[11]建中二年至脱离朝廷管控的唐末中和二年(882),[12]历任刺史均不带“团练使”等职。[13]苏州境内有隶属于盐铁使的嘉兴监,[14]可能是基于这重因素,苏州境内的销盐形式并不是当时主流的商销,而是官销。[15]然而,盐铁使司的销盐效果不佳,故于开成元年后改由苏州官府代行官销。开成二年三月乙酉,盐铁使奏:“得苏州刺史卢商状,分盐场三所隶属本州。元粜盐七万石,加至十三万石,倍收税额,直送价钱”。[16]《旧唐书·卢商传》对此记载稍详:“初,郡人苦盐法太烦,奸吏侵渔。商至,籍见户,量所要自售,无定额,苏人便之,岁课增倍。宰相领盐铁,以其绩上,迁润州刺史、浙西团练观察使。”[17]卢商接手盐铁使司在辖境内的售盐场所,按照销量和定价,将所获盐利上交给盐铁使司,并受其考绩。粜盐量超过此前下达定额的近1倍。若按常平盐售价每斗210文估算,[18]苏州盐利钱约由14.7万贯上升为27.3万贯。

前文已揭,开成至会昌间,东南地区是由州县税茶,浙西各州自不例外。有记载说常州这项收入溢额5669贯,为元额数倍。[19]苏州茶入额似应与常州相差不远。既然开成元年至会昌元年间苏州境内的各项赋入皆由本州官府征管,那么是否会因此而出现《吴地记》中这样的收支方式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其原因有三:其一,由于征收对象和课税标准不同,本州官府应不会将两税和榷利合计后向诸县摊派,再由诸县向民户统一征收;其二,由于上供两税钱和榷利分别送至度支和盐铁使两处,需要分头上报数额,并不需要上缴总额;其三,《吴地记》中的这一收支方式,若是用于州县内部财政核算,只能徒增繁琐。

这组数据是否反映了唐末苏州的实际赋税征派和分配情况?笔者亦认为其可能性不大。乾符二年王郢等人作乱,一度攻破苏州。[20]乾符三年苏州被收复,由刺史张搏主持善后重建。[21]日野开三郎、渡边信一郎等据《〈吴地记〉后旧本原文》提到张搏在乾符三年重修罗城、删治《吴地记》事迹,将《吴地记》税额系在此年。[22]考虑到中央直辖的财政使司在动乱后陷入瘫痪,榷入一度是由苏州官府掌管和解送入京。但是,此时中央的度支与盐铁仍是分判。[23]换言之,苏州解送各项赋入时,仍需分开记账,不存在对收支总额的现实需求。光启元年(885),僖宗返回长安后,“江淮转运路绝,两河、江淮赋不上供,但岁时献奉而已……大约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侯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24]藩镇纷纷派遣属吏、军将接管所属区域的两税和茶、盐、酒课利,不再按额分配和上供。[25]

再来分析《吴地记》所载税钱数额方面的可疑之处。在两税钱收入方面,同属浙西的杭州有户10万,税钱50万贯;[26]苏州户口繁殷于杭州,钱数应不低于50万贯。[27]在茶、盐收入方面,若以州县征管后的数额计算,有近28万贯。[28]不计酒钱,两税钱和茶、盐利钱应有78万贯,这高于目前所见的69万贯。从分配上看,李德裕在长庆四年上奏时提到元和十五年之后浙西道所辖诸州送使钱总额一直是50万贯。[29]作为浙西六州之一,苏州的送使钱为10.77万贯(即表2“使司割隶酱菜钱”数额)有一定的可信性,再扣除其留州军费约17.8万贯(即表2“留苏州军事酱菜衣粮等钱”数额),其上供两税钱在21万贯左右。[30]加之茶盐钱,苏州送交朝廷钱额约有49万贯,这远高于《吴地记》所载的上供额。

此外,“团练使军资”作为支出项目也存在疑点。有学者认为“团练使”就是苏州团练使,[31]但目前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还有人认为由于当时苏州有民兵性质的团练兵,《吴地记》遂单列“团练使军资”。[32]诚然,团练兵在当直时享受“日给一身粮及酱菜”的待遇,[33]但其被算于两税留州额内,[34]并不作为独立支出项目。

因此,《吴地记》所载税钱来源于唐后期苏州赋税征调实践的可能性较小。或可以这样理解,为适应《吴地记》记述苏州辖境内各类收支情况的体例需求,编纂者依据官方财政账簿进行了二次统计。这一可能性,本文第三部分将从近古时期志书财赋事目流变的角度进行审视。

二、《吴地记》的流布与后代志书对其所载税额的征引

《吴地记》所载税额的疑点,还体现在其被后代志书的征引方面。该书在两宋时期流布较广,但有关税额的记载却未被相关志书所提及。明后期,《吴地记》被编入多部丛书后,其税额才被志书引述。具体情形略考如下。

宋代以降《吴地记》的流布

李芸鑫据历代书志对《吴地记》的著录内容,考察过其成书与流传情况。[35]需要措意的是,自北宋《崇文总目》、南宋《直斋书录解题》《遂初堂书目》对《吴地记》有过著录后,[36]存世的明代前中期实藏官私目录(如《文渊阁书目》《秘阁书目》《内阁藏书目录》《行人司重刻目录》《百川书志》等)未见著录。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吴地记》一书在当时流布已罕。

《吴地记》重被著录是在明后期。成书于万历中后期的焦竑《国史经籍志》著录“《吴地记》二卷,唐陆广微”,[37]尽管《国史经籍志》被认为是“丛钞旧目,无所考核”。[38]李芸鑫指出这一条著录是抄自郑樵《通志》。[39]今检《通志》,有陆道瞻《吴地记》、张勃《吴都记》和《吴地记》,[40]未有陆书。前代著录陆书都是一卷,焦竑所录为二卷,与《古今逸史》所收《吴地记》卷数相同,焦氏或是据此而录。成于万历、天启之际的祁承爜《澹生堂藏书目》收载了《古今逸史》中的《吴地记》。[41]可知,万历时《古今逸史》刊行后,[42]《吴地记》便迅速流布。

明清之际,还有多部丛书收录《吴地记》,如明天启二年(1622)的《盐邑志林》、明末陶珽重编清顺治时宛委山堂刊《说郛》、清初曹溶编《学海类编》等。与《古今逸史》不同的是,这些丛书收录都仅有一卷,未收《后集》一卷。据李芸鑫研究,以上各部《吴地记》尽管有卷次上的差异,但差别不大,可归入同一版本系统,本文暂称之为“《古今逸史》本”。清前期书志反映以上“一卷本”和“两卷本”的《吴地记》都有流传。[43]徐乾学《传是楼书目》载“《吴地记》一卷,唐陆广微,一本”;[44]钱曾《述古堂书目·地理总志》著录“陆广微《吴地记》二卷,抄”;[45]《文渊阁四库全书》所收《吴地记》是《古今逸史》本;《文津阁四库全书》本则不收《后集》一卷。

清代嘉庆年间,经过张海鹏的校勘,收入《学津讨原》的《吴地记》与前述各版本不属于同一系统(见图1)。据张氏跋文,这源自一部明代钞本:

《吴地记》,旧传唐陆广微撰。明有吴琯校本,见《古今逸史》中,其脱误处与《唐宋丛书》本无异,别无善本可购,已刻成矣。丁卯春琴六黄君复从顼儒吴君处借得旧钞本,系明嘉靖戊申钱叔宝从野竹沈辨之借本钞录,万历甲戌,郡理泰和龙公宗长梓,板留于钱氏悬罄室,而此本又从钱氏传钞者也。钞本陆原书终于长洲县三十坊,而“周太王”以下另页起,他本“罗城”一条,内称“丁亥造,至今唐乾符三年丙申,凡一千八百九十五年”,下脱“又至大宋淳熙十三年丙午总二千二百十五年”共十九字。遂使后人疑此书唐人所作,舛错滋多,今得是本,始知其讹,因即已镌之板改补一百五十余字而系数语于后,以见黄君校勘之苦心也。嘉庆丁卯。[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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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学津讨原》本《吴地记》附张海鹏跋语所见版本源流

沈辨之斋号野竹,钱叔宝为钱谷,吴顼儒为吴卓信,琴六黄君为黄廷鉴,俱为明清两代吴地藏书家。“龙公宗长”应是“龙宗武”所讹,其于万历元年至三年期间任苏州府掌管刑名的推官。[47]以上说明在吴琯《古今逸史》本之外,《吴地记》尚有钞本的系统,能追溯至明嘉靖年间。据黄丕烈(1763—1825)《荛圃藏书题识》,万历龙氏刻本在清代中期仍存于世。[48]据钱本进行校勘的成果体现于《学津讨原》本。清同治年间江苏书局刻本《吴地记》即以此为底本,《丛书集成初编》本又据《学津讨原》本排印,后成为曹林娣整理校注本的底本。本文姑称之为“《学津讨原》本”。

一言之,《吴地记》在两宋时期公私书志中多有所见,反映其流传较广;明代前期此书已罕见,至明末又重新大行于世。清代前中期所能见到的各版本仅能上溯至明嘉靖年间。

后代志书对《吴地记》所载税额的征引

以下探讨宋代以降吴地方志对《吴地记》所载税额的引用。目前看,迄于《古今逸史》刊行,这组税额从未被其他书所引用。宋元时期不少吴地志书在记载前代税额时,或是对唐代情形不予考虑,或是通过侧面记载来反映。

绍熙年间范成大首修、绍定年间续修的《吴郡志》“户口租税”事目载:

前汉领县二十六,故户至二十二万,口至一百三万。后汉领城十三,户止十六万。自后领县浸减,又多兵乱,户口亦耗。惟唐天宝元年户止七万,口至六十三万,皆有奇。然《长庆集》以为十万户,此后来增衍也。《大唐国要图》云:唐朝应管诸院每年两浙场收钱六百五十五万贯,苏州场一百五万贯。观此一色,足以推见唐时赋入之盛矣。[49]

中唐时期赋课标准由“丁中为本”转变为“资产为宗”。以此为界,之前一地户口多寡即可反映税赋丰敛,之后赋有定额。《吴郡志》既有唐后期的户口数记载,又有钱额,反映出过渡时期赋税登载的特征。关于唐后期苏州户口数,《吴郡志》既未引用《元和郡县志》的“元和户十万八百八”,[50]又未提及《吴地记》所载户数14万余,而是用了白居易诗文中10万户的约数。[51]关于赋额,《吴郡志》征引了贾耽作于贞元时的《大唐国要图》所记苏州场盐课105万贯。《吴郡志》未引用《吴地记》的税额,原因或是以下之一:其一,纂者手头没有陆广微《吴地记》;其二,纂者看到了《吴地记》的税额,比较之后还是使用了其他侧面记载;其三,纂者参考的《吴地记》未记税额。那么,到底是出于哪种原因呢?

首先,范成大在撰修《吴郡志》时的确参考了陆广微的《吴地记》。该志征引《吴地记》共62条,分别置于“城郭”“古迹”“山”“桥梁”“郭外寺”“冢墓”“仙事”“考证”目下。如前所述,六朝隋唐时期以《吴地记》为名的著述,还有顾夷、董览等人所撰多部。《吴郡志》中部分条目征引时会注明出处,如“望齐门”条引陆书,“灵岩山”条引董书,卷末考证部分引顾书,但有些条目并未注明具体征引了哪一部《吴地记》。陆书在当时流布较广,名誉吴郡士林的范成大理应是获睹且参引了。

其次,若是编纂时已见到《吴地记》中“两税茶盐酒钱”69万贯的数额,而弃之不用,殊难理解。若以高盐课额表现唐后期苏州富庶的话,那么《吴地记》所载苏州14万户数高于《长庆集》所言“十万户”,理应被采用。对此矛盾,或可推测:修志时所用的陆广微《吴地记》还没有户口、税额方面的内容,也就无从比较和采择了。

再者,宋代通行的《吴地记》尚未有税额记载,还有以下旁证。原属苏州的华亭县后被划入秀州,南宋时,知县杨潜在给绍熙《云间志》所写的序文中提到:“华亭为今壮县,生齿繁夥,财赋浩穰……《寰宇记》《舆地广志》《元和郡国图志》仅得疆理大略,至如先贤胜概、户口租税、里巷物产之属,则阙焉。前此邑人盖尝编类,失之疏略,续虽附见于《嘉禾志》,然阙遗尚多”。[52]言下之意,该志纂修前华亭县的户口和租税记载仅见于《嘉禾志》。今检《云间志》,其中亦多处引用《吴地记》的其他记载。由此可知,该志所参《吴地记》未系税额。

《吴郡志》之后,存世的多部明代前期纂修的原唐苏州辖境内之府县志书,都未提及《吴地记》所载的户口和税额。如洪武《苏州府志》在记载唐代户口赋税数额时,与《吴郡志》的行文一致。[53]又如嘉兴府的前身——宋代秀州,是由苏州华亭、嘉兴、海盐三县析置而成,弘治《嘉兴府志》的唐代户口额使用了《嘉禾记》中的“五十七乡,二万五千七百八十户”,未引《吴地记》所载之“管乡五十,户二万七千五十四”;其盐课部分则显示为“唐制以宰相领盐铁使,居户部度支三司之上,职任尤重。吴越有国,利归钱氏”。[54]这一现象进一步说明了今本《吴地记》户口税额当时还未“出现”。

自《古今逸史》等收录《吴地记》的数部丛书在明清之际刊行后,吴地新纂方志开始征引《吴地记》所载户口数和税额。如樊维城等修天启《海盐县图经》卷5《税粮》载有“四万六千五百八十一贯五十八文,载唐陆广微《吴地记》,两税及茶盐酒课俱在此数,年违无考,难以分别”;[55]卷6《课程》亦有征引,且数额一致。[56]樊维城,时为海盐知县,于天启二年刊行了丛录《吴地记》的《盐邑志林》。这应是《海盐县图经》征引的来源。

天启《平湖县志》在叙述当地历代税额变化时,以《吴地记》所载为始,对其包含的两税和茶、盐、酒课钱的性质理解与《海盐县图经》编者一致。[57]崇祯《松江府志》追述唐华亭县的情况时说:“唐陆广微《吴地记》云:‘华亭县在郡东一百六十里,地名云间……管乡二十二,户一万二千七百八十。’”[58]这些记载反映出在《吴地记》刊录于各部丛书后,其所系户口、赋额已被作为可信的记载。

在清代考据学风的影响下,四库馆臣对《吴地记》的成书过程有所辨析,[59]新的方志纂修者在征引此书的户籍赋税记载时亦较谨慎。道光《苏州府志》并未征引税额,而是在“户口”目下唐代部分引用了《吴地记》的户数。[60]同治《苏州府志》亦是如此,并指出“吴郡田赋可考于宋,详于元,而大坏于明”。[61]可见这两部《苏州府志》的编纂者对《吴地记》的税额记载已有疑虑。光绪《松江府续志》将《吴地记》所载华亭县税额系于唐乾符年间,并将其两税、盐钱合计的登载方式与开成年间苏州刺史卢商销盐政策相联系。[62]

综上,陆广微《吴地记》在两宋时期多有流传,但在明代前期已较罕见,至明代后期被《古今逸史》等多部丛书收录后,遂广为流布。《吴地记》所载苏州及属县户口、税额在两宋至明代中期未被引用。相关吴地方志在追述唐代户口税额时,或缺而不载,或征引其他间接记述。明代后期至清代,《吴地记》所载户口、税赋数额则被多部方志所引用,但这一部分内容在两宋至明代前期尚未进入吴地志书的知识谱系,其来源诚为可疑。

三、唐宋地方志书财赋事目的流变

陆广微《吴地记》所载税额的疑点,还可以放在唐末至明初的地方志书财赋事目流变历程中进行透析。学界一般认为地方志书体例在宋代已较成熟、稳定,[63]但具体到财赋事目,则并不完全如此。志书中财赋事目的登载是两税法推行后定额财政的产物,并随着财政体制变化而不断调整结构。目前学界尚乏专门研究,本节不避繁难,就此略陈陋见。

“旧瓶新酒”:唐宋之际图经对于赋额的登录

一般认为,方志源自唐代图经,定型于宋代。[64]学界依据有关传世佚文和敦煌文书所归纳的唐前期图经内容,都未见户口和税额。[65]这与当时户口由户籍计账申报、赋无定额有关。唐前期赋役体系是以均田租调制为主线,在籍课丁数是最基本的赋课依据。每年赋入多寡视见课户口而定。“户籍”与“图经”在内容上有互补性,朝廷要求州府将二者一并呈报。[66]

唐后期的两税法下,赋课原则由“量入为出”转为“量出为入”。固定的两税总额,由道、州、县三级依次分摊,各地两税额具有较长期的稳定性。[67]于朝廷而言,除一再重申各地长吏不能额外加征之外,还要求“不失元额”。[68]部分图经为此新增了户口税额的内容。当时流行的厅壁记文从侧面反映了这一新动向。开元天宝之后,各级官府创制记述官制源流、历任官员政绩的厅壁记成为风尚。[69]多篇厅壁记提到其与图经的内容分工。独孤及写于大历年间的《衢州刺史厅壁记》提到:“若建置城府之年月,升降品第之等差,风俗、贡赋之宜,男女、隄封之数,图牒备矣,老幼传之。今之所书,略举勋德也。”[70]“图牒”,即“图经”,[71]记载行政要点;厅壁记则记述官员政绩。两税法下,户籍计账制度松弛,两税元额与较为稳定的纳税户数之重要性凸显,随之被登载于图经。白居易《许昌县令新厅壁记》言:“若其官邑之省署,风物之有亡,田赋之上下,盖存乎图牒,此略而不书。”[72]据此可知,中唐之后两税额已成为唐廷政令所及地区图经编纂的一大要件,可谓“旧瓶装新酒”。两税之外,由度支、盐铁使征管的榷利额度,则被载入国计簿和场院厅壁记。如前揭《大唐国要图》所载苏州场院岁入数105万贯;沈亚之《杭州场壁记》谓“每岁官入三十六万千计”。[73]

宋初,修撰图经的传统仍在延续。[74]鉴于各地进呈的图经体例不一、内容阙讹,宋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朝廷委任李宗谔等人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的图经进行增补和刊修,并于大中祥符三年(1010)修成1566卷的《州县图经》。[75]图经由此从官方保存的案牍文书转变为可公开的地理著述,对之后地方志书的撰修产生了深远影响。[76]《州县图经》已将两税及其附加税的额度作为固定事项来记载。以往研究未予措意,本文略考如下。

宋初苏州税额今存于洪武《苏州府志》。“再考祥符《图经》,则夏有丁身盐钱一万六千二百五十二贯九百四十六文,绢五万四千四百八十七匹二丈有畸,二千七百一十四匹四尺五寸七分,绵四千四百七十七屯五两八钱。秋有白粳米三十一万三千七百六十九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五抄。”[77]这里的“祥符《图经》”,是指这套巨帙《州县图经》中的《吴郡图经》(或称《苏州图经》)。元丰年间(1078—1085)由朱长文纂修的《吴郡图经续记》(以下简称“《续记》”)是对《吴郡图经》的补充和续作,体例也基本得以沿袭。[78]《续记》“户口”事目下记载了岁纳绢绵、苗米数额,[79]省略了大中祥符四年之后除放的丁身钱,[80]新增了熙宁新法之后出现的免役钱额。对于榷利,《续记》仅言“又有盐税、榷酤之利为多”。这可能是在不破坏《吴郡图经》体例的前提下,对新情况稍加提及。因此,《吴郡图经》有关苏州税额的记载仅限两税各色钱物及附加的丁身盐钱。

南宋淳祐《玉峰志》提到了昆山县的赋税情形,即“考之古经,景德、祥符间,夏税、丁身盐钱二千六百余贯,绢一万五千三百四匹,七百七十匹,绵一千三百屯。秋苗米一十万有畸”。[81]考虑到祥符《州县图经》的编修经过,其税额记载体例应属于统一类例,[82]当不止于苏州一地。嘉定《镇江志》卷5《常赋》的夏税部分记载赋税沿革时,引用了祥符《润州图经》,其夏税部分包括匹段(绢、罗、丝、、绵)、税钱、身丁盐钱(盐钱、盐绢和盐脚钱),诸项税目都是先记一州总数,后注明各县分额。[83]尽管润州、苏州在入宋之前分属杨吴、南唐与吴越国,赋课制度有异,但两地《图经》俱按类例予以记载。

祥符《州县图经》不记载榷利课额,也可从编纂目的上求索。李宗谔所作序文指出:“立言之本,劝戒为宗,守令循良,罔不采寻,畯良攸产,往牒备传。自余经界之疆畔,道里之迩遐,版赋耗登,轨迹昭晦,土毛良苦,气俗刚柔,具有差品,无相夺伦。”[84]所谓“版赋耗登”,即户口赋税。

祥符《州县图经》合载户口、两税,而不及榷利,应是对唐宋《图经》之赋税记述惯例的延续,可能也受到《会计录》体例的影响。始修于景德三年(1006)的《会计录》,是之后朝廷递修的重要簿书,共分六门,“户赋”“课入”是收入,“岁用”“禄食”“杂记”是支出,还有“郡县”一门。[85]当时的榷利虽逐步立额,但尚未走完赋税化的过程,因而不被视为直接赋税,未成为“版赋”要素,祥符《州县图经》的体例可能与此有关。此外,北宋前期的志书尚未触及赋税征派和征调过程。

“自主创设”:南宋时期志书财赋事目的多元探索

南宋时期,志书中财赋事目登载的形式和内容又发生了变化,最显著的一点是将榷利纳入赋税登载范围之内。就《宋元方志丛刊》所收志书而言,除《雍录》、乾道《四明图经》和嘉泰《吴兴志》无财赋事目外,其余南宋志书皆有两税额和榷利的记载。此情形的发生与宋代榷利的立额和赋税化过程有关。据相关研究,宋真宗时期各项榷利逐渐立额。[86]大中祥符六年,针对此前地方官在“岁课增羡”时“书历为最”和“有亏则无罚”的情况,朝廷要求“茶盐酒税及诸物场务,自今总一岁之课合为一,以祖额较之,有亏损,则计分数。其知州军、通判,减监临官一等区断,大臣及武臣知州军者,止罚通判以下”,[87]使榷利盈亏成为地方官考课的项目之一。其中涉及到的地方官,除直接负责的监当官外,还有作为州军长贰的知州军和通判。榷利“祖额”之于地方行政的重要性因此而得以凸显。北宋熙丰以降,东南地区的盐、茶等主要榷利归中央支配,[88]酒课收归于中央的比重也有较大幅度提高。[89]由此,榷利成为地方官府为了应付朝廷征调而不得不完成的赋税收入,而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不大,[90]“祖额”即成为定额。榷利定额由此进入牧令的案头书——方志之中,[91]成为重要的施政要点。

南宋方志的财赋部分,还有其他方面的若干变化。淳熙《新安志》对徽州税则有详细记载,淳熙《三山志》、嘉定《镇江志》、《剡录》、宝祐《琴川志》、景定《建康志》等在赋额前,还有田亩额登载,反映出两税征收倚重于对民户田数的掌握以及要对新出现的官田租额进行管理等情形。此外,南宋后期的景定《建康志》、咸淳《临安志》、咸淳《毗陵志》均是将“户口”置于“风土”事目下进行登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户口与赋税征科关系减弱。值得措意的是,此时方志对于“所出之数”[92]更为关注,即有关赋税解送去向的记载会更为详细。这说明在财政窘迫时,征调举措更受重视,这一点可依据梁克家、陈傅良编修淳熙《三山志》的经过稍加说明。

淳熙《三山志》在南宋时期又名《长乐志》。据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载,“《长乐志》四十卷,府帅清源梁克家叔子撰,淳熙九年序,时永嘉陈傅良君举通判州事,大略皆出其手”。[93]同书卷5《典故类》又载:

《长乐财赋志》十六卷

知漳州长乐何万一之撰。往在鄞学,访同官薛师雍子然,几案间有书一编,大略述三山一郡财计,而累朝诏令、申明沿革甚详。其书虽为一郡设,于天下实相通。问所从得,薛曰:“外舅陈止斋修《图经》,欲以为《财赋》一门,后缘卷帙多,不果入。”因借录之,书无标目,以意命之曰《三山财计本末》。及来莆田,为郑寅子敬道之,郑曰:“家有何一之《长乐财赋志》,岂此耶?”复借观之,良是。其间亦微有増损,末又有《安抚司》一卷,并钞录附益为全书 。[94]

在淳熙《三山志》的编修过程中,为了编写“财赋”一门,陈傅良、何万一等人特地编纂了《长乐财赋志》,对福州财计状况变化与宋代不同时期有关诏条制度沿革加以检讨。陈傅良行状言:“公在三山,阅故府所藏累朝诏条,凡财赋源流国史所不尽载者,考之悉得之要领。常以为祖宗德泽深厚,而后来有司乘时易令,取民之数乃过于前代,宜有以变而通之。”[95]淳熙《三山志》卷17《财赋类》下设“岁收”、“他司应付钱物”、“岁贡”和“认拨建宁府”等事目,将财赋收入和调拨情况悉加记录。这应是《长乐财赋志》的内容节略,反映出修志者的创设用意。将征收和调拨分开记述,说明当时赋税征收后,又重新分装发送,以应对朝廷调拨指令。[96]此类财计书,《直斋书录解题》还著录了《平阳会》四卷。该书为知县汪季良所撰,“一邑财计自两税而下,为二十一篇,终于岁会,旁通沿革”。[97]

以上探讨了宋代方志财赋事目登载体例的变化及与财政运作的关联。此外,宋代地方官、士人在编修方志中的赋税内容时,还渗透着减赋除弊的情怀。宝祐《琴川志·叙赋》言:“自绍兴李侍郎椿年行经界,民无隐田,田无诡户,而官民两利焉。既阅百年乱纷,如州县之有志力者,类欲厘而正之,未能尽如所欲也。端平间令王爚慨然以身任其事,甫及期年,弓量竣讫,于是版籍详而赋役平矣。”该志书对赋役沿革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尤注重对经界法及后续均税时期的数额记述,以期“叙版赋之源委,一以端平为据,庶几欲救弊,而反本者,尚于此有考焉”。[98]景定《严州续志》明确该志是补充前志以来的变化,对于税额不作重新登载,而将建德县实施的民力、物产核算结果记录下来;此外,“它县虽以成籍来上,然未足以信,不敢书”,体现出编纂者对于志书中税赋内容准确性的重视。[99]

在纂修群体的前述现实关怀下,不少志书所保存的赋额成为公开的权威性公务典故,对于现实财政有一定的约束力。李椿年在苏州推行经界法时,就遇到如何应对旧额的问题:

初,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置经界局于平江府。守臣直秘阁周葵见椿年,问之曰:“公今欲均税耶,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若然,当用图经三十万数为准。”[100]

李椿年本意是通过均衡税负,让民众积极纳税,使得实际赋入有所增长。周藤吉之认为上引《图经》指《祥符图经》,故所系的30万乃宋之祖额,而70万则是太平兴国五年(980)均减两浙两税以前(即吴越统治时期)的税额。[101]其说可从。同是以往的元额,在苏州官绅的坚持下,《吴郡图经》所系之低额被采用。明清时代讨论苏松重赋时,这一数额再次被征引。[102]这也说明了志书所载税额的公开性和权威性。宝庆《会稽续志》接续嘉泰《会稽志》,特意在“和买”额度登载前,对和买由来以及绍兴府和买“尤重”的情形进行追述,并对高宗、孝宗两朝数次蠲减有详细记载,[103]意在使之成为权威性的赋税事务典故。

南宋时期多数方志实出于地方官和士人的合作,为自发纂修,具备地方立场的书写意识。[104]它们因时因地所需,调整赋税登载体例。我们将之称为方志财赋事目的“自主创设”和“多元探索”。元代志书体例上多延续宋志,[105]其中的财赋事目亦不例外。今检大德《昌国州图志》的财赋登载,包括“在官之籍”的夏税、秋粮、茶盐酒课、商税及土贡摊派等目额,[106]延祐《四明志》亦如此。[107]

“凡例颁降”:明初财政集权体制下志书财赋事目的规范化

明初,朝廷制定统一类例,规范天下府州县志的纂修。永乐十年(1412)和十六年,朝廷先后两次颁降“修志凡例”。[108]前者今见于明嘉靖四十年(1561)李思悦等纂修、李世芳等增纂《寿昌县志》卷首《大明永乐十年颁降修志凡例》十六则,后者为正德《莘县志》收录。

永乐十年的“凡例”提到“土产、贡赋”:“凡诸处所产之物,俱载某州某县之下,仍取《禹贡》所赋者收之。有供贡者,载其上贡之数,或前代曾有所产而后遂无者,或古所无,而今有充贡者,皆据实备载之。若有所赋田亩税粮,以洪武二十四年及永乐十年黄册田赋贡额为准,仍载前代税额,以见古今多寡之数。”[109]明初依据黄册、里甲,征收田赋和上供物料,即“凡例”的“土产、贡赋”之意。永乐十六年的“凡例”,下列“土产、贡赋、田地、税粮、课程、税钞”之目,并要求“自前代至本朝洪武二十四年、并永乐十年之数,并悉录之”。[110]后者除对前者的赋税名目有进一步细化外,还增设了专卖收入的“课程”和商税“税钞”,以符合征敛实际。对于明廷和各级行政官员而言,本朝田赋贡额是完纳赋税的依据,前代税额则是通古今之变的基础,因此也被要求一并给予登录。当朝“税粮”方面,明前期的志书一般先记由黄册系统累进产生的府县税粮额,后载朝廷固定调拨的起存仓口粮额。[111]这一凡例的订立和执行,既有对近古以来方志纂修的经验总结,又符合明初高度集权的实物财政体制的运行实际。明代正德、嘉靖之后,随着赋役制度调整,志书财赋事目又有了新的变化,[112]主要表现为新增了详细的徭役编审折银内容,本文暂不论及。

以上探讨了近古时期志书财赋事目的起源和演变过程。简言之,唐后期两税法推行后,若干地方图经已对两税元额有所登载;北宋前期,统修祥符《州县图经》对各州县的两税及其附加丁身钱予以登录;南宋时期,各地地方官与士人自发撰修的志书不仅继续记载了两税额,还将榷利课入、其他收入和财政征调名目一并纳入;元代大体延用这一体例;明初由朝廷颁布志书修撰凡例,以规范化的细目对各项赋税额度进行登录。南宋、元至明初,地方志书中的财赋类目记载,大体维持了两税、课利和杂项的格局。收入之外,也注意到了对调拨去向的记载。

自四库馆臣为《吴地记》撰写提要以来,该书经过晚唐人之手重辑、增缀后,在宋元时代复历数次编次、增补的观点,已成为学界的主流认识。[113]从以上对唐宋志书财赋事目登载体例流变的探究,我们可知《吴地记》中这一形式的税额登载在唐代后期尚未出现。明代后期的部分藏书、刊书士人在略有近古时期志书事目的若干知识而不甚清晰其流变的情况下,整理、重新编次陆广微《吴地记》一书时,可能会对其结构和内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增删。两宋至明代前期各种地理类文献对《吴地记》的征引主要集中在苏州山水、古迹、典故方面,这些内容正是地记文献的主体。[114]方志脱胎于图经,也吸收了此前地记的某些事目和内容。陆广微《吴地记》在内容方面接续此前董览、顾夷等人所撰数部《吴地记》。但是,在近古志书撰修历程中,陆广微《吴地记》逐渐被当作方志来看待。明代后期某位藏书家或出版家大约受到这层观念的影响,以今律古,为《吴地记》增补了户口、税额内容。其是否有依据,乃至依据为何,有待于新资料发现以进一步探析。

四、结语

地方志书记载税额的体例由来已久。被今人广为引用的唐人陆广微《吴地记》中有关苏州及其属县两税和茶、盐、酒钱额的记载却存在疑点。一方面,以县为单位合计两税和榷利的统计形式与唐后期两税三分,且榷利由度支和盐铁使司征管的实践不相符;另一方面,晚明《古今逸史》等收录《吴地记》的多部丛书刊行前数百年间,吴地方志在登载前代税额时,从未引用过《吴地记》。据此,或可认为唐末辑修《吴地记》时并没有将这组税额放置其中。近古时期志书财赋事目登载体例经历过若干变化:随着赋役制度的变革,唐后期某些地方图经已有两税元额的记载;北宋官修祥符《州县图经》以统一类例,将户口与两税额置于同一事目下记述;此后,由地方自发撰修的各部方志大多继承登载两税的传统,并且受榷利赋税化完成的影响,结合赋役征收、调送的实际,新增关于各项榷入以及与两税征收相关的田土数额、税则和调拨情况的记载;明初朝廷规定方志赋税登载的统一体例。统括言之,地方志书财赋事目登载体例和内容随着赋役管理、财政运作方式的演变而更替。本文所揭财赋载入地方志书的渊源、流变的一般情形,对于学界准确辨析、释读相关税额记录,深入探讨中国近古时期赋税征管制度当有助益。

注 释

[1] 本文将地方志书对赋税、课利、徭役等财入和征调明细的记载列目统称为“财赋事目”。

[2] 按,据研究,汉唐间以“《吴地记》”为名的著述有十一部之多,传世于今的仅有所题撰者为唐陆广微的一部(参见牟发松:《〈吴地记〉考》,《文史》编辑部编:《文史》2008年第1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18页)。本文研究对象为陆广微《吴地记》。又,黄苇等据《吴地记》篇次、内容,指出其“以苏州为载述范围,先叙府,后载县,即以府县为纲,下载建置沿革、分野、世系、辖境、户口、赋税、城郭、寺观,又增记坟墓、园宅、台阁。后世方志所记建置沿革、分野、户口、赋役、城池、寺观、古迹等皆继承是志”。参见黄苇:《方志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3页。

[3] 陈明光指出这是苏州两税和茶盐等钱的收支数据,反映了该州预算收支执行计划的要目。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页。李锦绣用之分析两税三分比例。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5—1086页。渡邊信一郎将这组数据年代推定为乾符三年(876),指出其性质是两税钱和专卖收入的合计数额,并将团练使军资判定为上供数额,两税斛斗部分情况则不明。参见渡邊信一郎 『中國古代の财政と國家』 汲古書院,2010年,520頁。冻国栋指出税钱分项数与总数不合。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1—213页。贾志刚在分析唐代浙西道军费时,指出这组数据对于探讨唐代州级财政的重要性,上供、送使、留州和团练使军资是四分,与当时存在别置军额有关。贾志刚:《唐代军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205页。

[4] 本文所用的“近古时期”,是指以两宋为中心,上溯唐后期、下及明初的时段。这是为便于叙述,与一般意义上的历史分期无关。

[5] 括号内“一本作”,意为其他版本对该税额的相应记载,自明后期以来各版本《吴地记》皆有此附注,或为“本作”。参见陆广微:《吴地记》,张海鹏辑《学津讨原》第11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影印本,第471页。另,《吴地记》有多个版本,前引李锦绣、陈明光等学者所用的清同治江苏书局刊本、《丛书集成初编》本与今人曹林娣校注本等,皆源自张海鹏校订的《学津讨原》本(参见李芸鑫:《〈吴地记〉四库提要辨析及源流、版本考》,《江苏地方志》2015年第6期)。今检《丛书集成初编》本、曹林娣校注本,税额记载一致,参见《丛书集成初编》第3146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页;陆广微撰,曹林娣校注:《吴地记》(正文,不分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6] 两税三分体制在元和四年出现变化,即一道之内使府所在州的税额被充当送使额,不足部分由其他州补足,其他州原“送使”额改为“上供”。但是,随着元和五年两税钱送使额由各道属州按税钱收入均摊的改革,各州又出现送使税钱。参见陈明光、孙彩红:《隋唐五代财政史》,第245、263—264页。

[7]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699—707页;陈明光、孙彩红:《隋唐五代财政史》,第221页。

[8]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830—834页;陈明光、孙彩红:《隋唐五代财政史》,第216页。

[9] 唐后期朝廷管理税茶钱的机构几经变换,长庆元年(821)之前为户部使;长庆元年至大和四年(830)为盐铁使,之后回归户部使;大和九年实行榷茶法时为盐铁使,甘露之变后,重归户部使;武宗即位后又归于盐铁使。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2册,第828—833页。

[10] 李锦绣指出,元和年间一度实行由盐铁留后、巡院兼征东南地区两税的制度。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385页。不过,两税上供额和盐利仍是分别输纳至度支使和盐铁使处。

[11] 参见吴廷燮:《唐方镇年表》卷5,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42—747页。

[12] 按,中和二年浙西藩帅周宝任命部将为苏州刺史,中和四年唐廷除授赵载为苏州刺史,受到阻挠,不能就任。龙纪元年(889)苏州入钱镠之手,朝廷除授的刺史杜孺中被害。此后,苏州被杨行密、孙儒、钱镠反复争夺。光化元年(898)后,苏州稳定地被钱氏吴越控制。参见胡耀飞:《唐宋之际苏州军政史研究》,苏州博物馆编:《苏州文博论丛》第4辑,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75—88页。

[13] 有关建中二年至中和二年苏州刺史的结衔情况,参见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4—1930页。

[14] 顾况:《嘉兴监记》,《全唐文》卷529,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版,第5372—5373页。

[15] 参见陈衍德:《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历史教学》1988年第2期。

[16] 《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第二》,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第1238页。

[17] 《旧唐书》卷176《卢商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75页。卢商于开成元年至二年为苏州刺史,参见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第1924页。

[18] 唐后期,江淮盐监给盐商的批发价经历过几次波动:贞元四年,“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为每斗370文。永贞元年(805),“每斗减钱一百二十,榷二百五十”。元和一朝,江淮榷盐大体维持这一价格。至长庆元年,为筹措军费,接受盐铁使王播意见,临时将榷价由一斗250文,提高至300文,并允诺战事结束后调回原价。参见《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1379页;《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第2109页;《册府元龟》卷493《邦计部·山泽》,第1235、1236页。但是,李锦绣指出这一榷价是虚估价,盐商并不据此交纳实钱,而是折纳他物,诸州常平盐则以实钱价格出售。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820—825页。元和元年的诸州常平盐,“若遇价贵,斗至二百二十,减十文出粜,以便贫人,公私不缺。其盐仓每州各以留州钱造一十二间,委知院官及州县官一人同知,所粜钱送院,市轻货送上都”。《册府元龟》卷493《邦计部·山泽》,第1235页。苏州刺史卢商“籍见户,量所要自售,无定额”“直送价钱”的具体举措,与此前推行的常平盐制度多有相近,故以常平盐售价来估算收益。

[19] 《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第二》,第1239页。

[20] 《资治通鉴》卷252,唐僖宗乾符二年四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178—8179页。

[21] 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第1929页。

[22] 参见日野開三郎 『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論集』第4卷『唐代両税法の研究·本篇』 三一書房,1982年,239—240頁;渡邊信一郎 『中國古代の财政と國家』 520頁。日野开三郎认为税钱额包括了两税和茶、盐、酒利,且以盐利为大。其中,10.7万余贯送使,17.8万余贯留州,合计28.5万余贯,这是出自两税收入;30.6万余贯是上供额,包含了两税和茶、盐、酒利,其中两税上供额应占一半,在15万贯以上,两税总收入应有45万贯。日野氏对茶、盐榷利估算偏低。

[23] 参见《旧唐书》卷19下《僖宗纪》,第689—710页。三司合一是在唐昭宗乾宁二年(892)之后,此时苏州已不输贡赋。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212页。

[24] 《旧唐书》卷19下《僖宗纪》,第720页。

[25]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405—406页。

[26] 杜牧撰,何锡光校注:《樊川文集校注》卷16《上宰相求杭州启》,巴蜀书社2007年版,第1068页。

[27] 按,《元和郡县志》载杭州户数为51276,苏州为100880,而《吴地记》则载苏州户数为143261。有关两地户口和两税额比较,可参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656—657页。

[28] 该数据由前述苏州刺史卢商变革盐法后所售13万石盐而获利27.3万贯,再加上茶利数千贯而得。

[29] 按,长庆四年唐敬宗即位,要求浙西道进贡银器,节度使李德裕就此奏陈财计困难,恳求免除,“又准元和十五年五月七日赦文……唯有留使钱五十万贯。每年支用,犹欠十三万贯不足,常须是事节俭,百计补填,经费之中,未免悬欠。”浙西道相对于朝廷,就将“送使钱”称为“留使钱”。《旧唐书》卷174《李德裕传》,第4512页。

[30] 苏州两税上供钱21万贯是由50万贯减去送使钱10.77万贯、留州钱17.8万贯推算而来。21万贯加上茶、盐课利28万贯,为49万贯,原则上是要上缴朝廷的。另,史书中偶有浙西道上供额的记载,如元和二年,因水旱灾害,朝廷下旨蠲放浙西道六州两税上供钱“三十四万余贯”。《册府元龟》卷491《邦计部·蠲复第三》,第1218页。贾志刚认为这应是当时浙西道上供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参见贾志刚:《唐代军费问题研究》,第199页。

[31]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第212页。

[32] 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164页。

[33] 参见王溥:《唐会要》卷78《诸使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2页。

[34] 参见张国刚:《唐代团结兵问题辨析》,《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5] 李芸鑫:《〈吴地记〉四库提要辨析及源流、版本考》,《江苏地方志》2015年第6期。

[36] 陈振孙撰,徐小蛮、顾美华点校:《直斋书录解题》卷8《地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45页;尤袤:《遂初堂书目》,《宋元明清书目题跋丛刊•宋代卷》第1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86页。

[37] 焦竑:《国史经籍志》卷3,《宋元明清书目题跋丛刊•明代卷》第2册,第773页。

[38] 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87《史部四十三·目录类存目》,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744页。

[39] 李芸鑫:《〈吴地记〉四库提要辨析及源流、版本考》,《江苏地方志》2015年第6期。

[40] 郑樵撰,王树民点校:《通志二十略》,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578页。

[41] 祁承爜:《澹生堂藏书目》卷4、11,《宋元明清书目题跋丛刊•明代卷》第2册,第187、244—245页。

[42] 有关《古今逸史》编撰刊行者吴琯的生平,可参见韩震军:《〈唐诗纪〉作者吴琯生平考辨》,《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1期。

[43] 以上参见李芸鑫:《〈吴地记〉四库提要辨析及源流、版本考》,《江苏地方志》2015年第6期。

[44] 徐乾学:《传是楼书目》不分卷《火字三格·别志》,清道光八年味经书屋钞本,第600a页。

[45] 钱曾:《述古堂藏书目》卷3《地理总志》,《丛书集成初编》第36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1页。

[46] 陆广微撰,曹林娣校注:《吴地记》,第190页。

[47] “龙宗武,字身之,江西泰和县人,进士,万历三年推官任。”嘉靖《重修太平府志》卷3《职官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22册,中国书店2007年版,第837页。按,是志撰修序言写于嘉靖年间,但是从“职官志”篇收录的历任官员来看,截止于万历二十九年。又崇祯《吴县志》卷12《官署》(《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6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页)载“万历元年推官龙宗武再修”。

[48]《荛圃藏书题跋》卷3《史类二》,《黄丕烈藏书题跋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114页。

[49] 范成大纂,汪泰亨等增订:《吴郡志》卷1《户口租税》,《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700—701页。

[50] 参见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25,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00页。

[51]这里的《长庆集》是指《白氏长庆集》,书中提及“十万户”有数处。其中,《自到郡斋,仅经旬日,方专公务,未及宴游,偷闲走笔,题二十四韵,兼寄常州贾舍人湖州崔郎中仍呈吴中诸客》有“版图十万户,兵籍五千人”;《白太守行》有“苏州十万户,尽作婴儿啼”。分别参见白居易撰,谢思炜校注:《白居易诗集校注》卷24,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76页;卷21,第1689页。对于唐宋以降诗文中有关城市户口的记载,有学者认为很多城市人口数据为概数,而非实际统计数,并提出“城市等级”与“人口意向”相对应的观点。参见包伟民;《意象与现实:宋代城市等级刍议》,《史学月刊》2010年第1期。

[52] 绍熙《云间志》,《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5页。

[53] 洪武《苏州府志》卷10《户口》《赋税》,《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32号,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419—422、434—435页。

[54] 弘治《嘉兴府志》卷2《盐课》,明弘治五年(1492)刻本,第21b页。

[55]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5《税粮》,《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89号,第391页。

[56]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课程》,《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22页。

[57] 天启《平湖县志》卷8《食货之三·役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7册,第495页。

[58] 崇祯《松江府志》卷2《沿革》,《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2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6页。

[59] 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70《史部二十六·地理类三·古迹》(第619页)谓陆广微《吴地记》,“原书散佚,后人采缀成编,又窜入他说以足卷帙,故讹异若是”。李芸鑫《〈吴地记〉四库提要辨析及源流、版本考》(《江苏地方志》2015年第6期)一文对各部《四库全书》提要之间的差异进行了著录比对。

[60] 道光《苏州府志》卷9《田赋二·户口》,清道光四年刻本,第1b、2a页。

[61] 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号,第314页。

[62] 光绪《松江府续志》卷16《田赋志·盐课》,《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43号,第159页。

[63] 参见张国淦编著:《中国古方志考》,中华书局1962年版,“叙例”第2页;仓修良:《方志学通论》,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270页。

[64] 黄苇:《方志论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页;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179—180页;辛德勇:《唐代的地理学》,李孝聪主编:《唐代地域结构与运作空间》,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页。

[65] 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188—193页;李正宇:《古本敦煌乡土志八种笺证》,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45—58、159—164页;潘晟:《宋代地理学的观念、体系与知识兴趣》,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3—28页;赵贞:《论唐代〈图经〉的编修》,《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4期。

[66] 赵贞:《论唐代〈图经〉的编修》,《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4期。

[67]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第644—647页。

[68]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第235—237页。

[69] 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1页。

[70]《文苑英华》卷800,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4234页。

[71] “图牒”是图经的俗称,宋代方志脱胎于唐代图经,时人尤以“图牒”称呼志书。如陈耆卿在为嘉定《赤城志》(《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第7277页)所写的序文中数次使用“图牒”,如“图牒之传尚矣,今地踰万里,县不登万户,亦必有成书焉”;又如,对于该志久修不成,陈氏感叹道:“昔欧阳公论学慨述吏道,以为有司簿书之所不责,谓之不急。夫岂惟学哉,语以图牒,非不急之尤者邪?然而莫奥于图牒,莫渫于簿书。”

[72] 白居易著,谢思炜校注:《白居易文集校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62页。

[73]《文苑英华》卷807,第4268页。

[74] 黄苇:《论宋元地方志书》,《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

[75] 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辞典》,黄山书社1986年版,第29页;桂始馨:《祥符〈州县图经〉再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3辑。

[76] 潘晟:《宋代图经与九域图志:从资料到系统知识》,《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

[77] 洪武《苏州府志》卷10《税粮》,《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32号,第434—435页。

[78] 朱长文在《吴郡图经续记》序文中谓其有感于“由祥符至今,逾七十年矣,其间近事,未有纪述也”,在知州支持下,“参考载籍,探摭旧闻,作《图经续记》三卷,凡《图经》已备者不录”。朱长文撰,金菊林校点:《吴郡图经续记》,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序”第1—2页。高柯立认为《图经续记》,在体例上沿袭了官方所修《图经》,补充阙略。参见高柯立:《〈吴郡图经续记〉编纂与刊刻探微》,《文献》2016年第5期。《吴郡图经》之名,见于孙觌:《妙利普明塔院记》,《吴郡志》卷33《郭外寺》,《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944页。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8《地理类》(第245页)将之著录为“《苏州图经》”。

[79] 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第8页。

[80] 按,《吴郡图经续记》(第78页)载:“《图经》每岁有丁身钱。自大中祥符四年,诏以两浙、福建路,荆湖南、北,广南东路在伪国日出丁身钱并特除放,凡岁免缗钱四十五万有余贯。由是,苏民至今无计口算缗之事,蒙泽最厚。”丁身钱确数为45.04万贯,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6,大中祥符四年秋七月壬申朔,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728页。

[81] 淳祐《玉峰志》卷中《税赋》,《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1066页。

[82] 有关祥符图经的编纂体例,可参桂始馨:《祥符〈州县图经〉再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3辑。朱长文言:祥符图经的各部详略情况因采编者态度有所差异,“自大中祥符中诏修《图经》,每州命官编辑,而上其详略盖系乎其人。而诸公刊修者,立类例,据所录而删撮之也”。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序”第1页。笔者认为赋税额度作为图经类例所含,刊修时必定有获知渠道,以做到统一登录。

[83] 参见嘉定《镇江志》卷5《常赋》,《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第2350页。

[84] 李宗谔:《祥符〈州县图经〉序》,《玉海》卷14,广陵书社2016年版,第305页。

[85]《玉海》卷185,第3422页。

[86] 参见高聪明:《从“羡余”看北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4期;黄纯艳:《总量分配到税权分配:王安石变法的财权分配体制变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87]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1,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辛亥,第1842页。

[88] 参见黄纯艳:《总量分配到税权分配:王安石变法的财政分配体制变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89] 参见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379页。

[90]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219页。

[91] 学界认为图经、方志是宋代地方官施政的重要参考资料,参见周佳:《宋代知州知府与当地图经、方志纂述》,《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第3辑。

[92] 有关“所出之数”,在嘉定《赤城志》卷16《财赋门》(《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第7412页)中被提及。

[93]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8《地理类》,第257页。对于陈傅良参与修志一事,徐规《陈傅良的著作及其事功思想述略》(《仰素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2页)一文有考述。

[94]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5《典故类》,第167—168页。

[95]《陈傅良文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7页。

[96] 包伟民指出,淳熙《三山志》反映出福州淳熙年间岁收与岁支之间有亏额582881贯,亏额达到收入的88.31%,其只能靠种种法外收入予以补足。在当时福州财政预算安排中,岁支是“刚性”的,岁收是“柔性”的。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185—189页;包伟民:《再论南宋国家财政的几个问题》,《走向自觉——中国近古历史研究论集》,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316—318页。周曲洋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南宋时期赋税征收名目与调拨窠名是分开的。参见周曲洋:《〈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所见两税体制下南宋州县的财政核算》(未刊稿)。

[97]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5《典故类》,第170页。

[98] 宝祐《琴川志》卷6《叙赋》,《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第1205页。

[99] 景定《严州续志》卷2《税赋》,《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4366页。

[100]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1,绍兴十四年五月甲戌条后附,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860页。

[101] 参见周藤吉之:《宋史食货志译注》,第137页,转引自梁太济、包伟民:《宋史食货志补正》,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9页。

[102]《苏松历代财赋考》,第6a页,《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6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105、121页。

[103] 《会稽续志》卷3《和买》,《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第7124页。

[104] 参见陆敏珍:《宋代地方志编纂中的“地方”书写》,《史学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

[105] 傅振伦根据现存元代志书,提出元代方志“多本宋代志体”之说。参见傅振伦:《略述历代方志体例类目的发展》,《傅振伦方志文存》,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78页。

[106] 大德《昌国州图志》卷3《叙赋》,《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第6078—6082页。

[107] 延祐《四明志》卷12《赋役考》,《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第6285—6296页。

[108] 傅振伦:《又一件明初重要修志文献》,《中国史志论丛》,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4—148页。

[109] 万历《重修寿昌县志》卷首,国家图书馆地方志和家谱文献中心编:《明代孤本方志选》第2册,线装书局2000年版,第25—26页。

[110] 正德《莘县志》卷首《纂修志书凡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2册,上海古籍书店1965年版,第12页。

[111] 申斌:《赋役全书的形成——明清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预算基础》,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8年,第25—30页。

[112] 申斌:《赋役全书的形成——明清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预算基础》,第10—11页。

[113] 学界自四库馆臣撰写提要以来,根据今本《吴地记》中所见宋元时期的年号、事迹等记载,推断该书经过数次编次、增补。参见张国淦编著:《中国古方志考》,第206—207页;顾颉刚著,王煦华辑:《苏州史志笔记》,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192页;曹林娣:《吴地记校注序》,陆广微:《吴地记》,第3页。

[114] 仓修良指出地记内容一般为州郡建置、地理沿革、山川形胜、人物旧事、神话传说、风俗物产以及典故、古迹。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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