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记者 王选辉 发自南昌
8月19日,劳荣枝案二审继续在江西高院审理。
全程参与了庭审的旁听,历经7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定于8月20日上午9时继续开庭。
当天庭审,主要围绕江苏常州案和安徽合肥案展开辩论。检辩双方就两起案件中的证据展开了多轮质证,交锋激烈。辩方认为,现有证据以主观证据为主、客观证据缺失,并不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有共谋杀人的行为。检方则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劳荣枝在各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和法子英是合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
庭审现场,劳荣枝承认自己和法子英一起,通过“仙人跳”的方式实施了绑架和抢劫行为。而对于杀人的指控,同18日一样,她推翻了自己此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否认自己参与、共谋杀人。
注意到,劳荣枝几乎在每一轮发言时都要强调自己的思想受到法子英的禁锢、行为遭受了他的胁迫、身体上受到了他的殴打。
在出庭检察员讯问她一些案件细节时,她经常以“时间太久了忘记了”回应,一些关键事实部分,她多次直接回避,向检察员称:“这个你可以去问法子英(此前已被执行死刑)。”
对法子英的感情:称爱他不至于,有点依赖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出庭检察员发问劳荣枝:你对法子英是什么样的一个感情?
劳荣枝说,法子英已经死了,现在已经过去20多年,自己会原谅他,“其实我恨的是自己,恨自己不够勇敢。”她承认,最早自己并不会做饭,是法子英教她学做的饭,在一起生活时,法子英做饭多一些,其他的时间两人就出去吃小炒。
她称,自己遭遇到法子英的多次殴打,嘴巴被打缝针、后脑勺被打凹陷。同时,她又称,被法子英打了以后,法子英为了哄她,还会专门为她洗衣服、做饭。
在此前的供述中,劳荣枝称,在生活和情感上都比较依赖法子英,对于他是一种“爱恨交加”的感情。当天庭审中,她又说,“爱恨交加”是自己随便用的一个成语,爱他倒不至于,就是因为没有出过远门,有点依赖他。恨他的话,就是自己一个老师成了抢劫犯,恨他为什么会把自己拉到无家可归的地步。
在出庭检察员的发问中,劳荣枝介绍,逃亡期间,拿到钱的两人分别去了四川、湖南、重庆等地的一些景区,去这些地方的原因是“想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另一方面,她又强调,自己和法子英在一起如同“行尸走肉”,没有一天有安全感,行程也不是自己安排的,“我还想去华盛顿,去的了么?”
“既然恐惧法子英,你已经先拿到钱了,为什么不离开法子英自己跑?”检察官问。“如果我跑了,他会杀我全家的。”劳荣枝还说自己年纪小,已经被法子英“拖下水”,不敢面对坐牢。
劳荣枝自称,“自己是很乖的人,只要不违背法律、不违背道德,都会照做。”当法子英将“小木匠”杀害后,她称,自己当时想:“我怎么能和杀人犯在一起,太难以接受了。”
庭审时,劳荣枝还说到,在最后一桩案件安徽合肥案自己没能等来法子英后,就选择了离开出租屋,留下了一个字条:“我在家等你,爱你。”
但她又在庭上辩解,“我怕他血洗我全家,从此再也不想见到他。”直到2000年左右,看到法子英被枪决的消息,她称自己心中的石头才落地。
承认“仙人跳”绑架他人
在江苏常州犯下的这起抢劫案,是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其它三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已死亡。
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夏天,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常州市租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其租住地,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对刘某进行人身控制并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
期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某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在单独看管刘某期间,再次对其威胁。在取得刘某放在汽车内的人民币5000元之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
次日上午,刘某打电话给妻子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二人商议由劳荣枝到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某杀害。随后,劳荣枝将刘某妻子带回,并索得人民币7万元。取得财物后,劳荣枝和法子英亦将刘某妻子捆绑,二人先后离开现场。
出庭检察官认为,这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之所以幸存,是因为在刘某妻子苦苦哀求下,法子英放弃了加害行为。而当时的劳荣枝已经携带财物逃离作案现场。
庭上,劳荣枝承认自己和法子英是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来敲诈别人。她称,在南昌时,法子英就说服她,利用“仙人跳”的方式将别的男人捉奸在床,“他们是理亏的,其他交给我就好。”所以,她就按照法子英的交代去做了。
劳荣枝称,来到常州后,法子英让她去KTV坐台赚钱。但劳荣枝否认坐台是为了“物色对象”,称只是为了“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劳荣枝还称,自己受到法子英的精神控制,每天都要和他汇报一天的情况,包括“今天一天做了什么,见了什么人,说了什么话”。
她称自己并没有色诱刘某,事发当天是刘某主动与其联系,并表示要到她租住的出租屋里来。当刘某进入到出租屋后,法子英就用铁丝等工具将其捆绑,并持刀威胁他。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劳荣枝在法子英下楼停车时,曾单独看管刘某并对其进行生命威胁,劳荣枝则当庭否认,称只说了“你不要跑,跑了法子英会打死我的”,看到刘某要挣脱“我就用老虎钳弄了他一下”。
劳荣枝说,法子英回来后怕她看不住刘某,就指派她去将刘某妻子接回,法子英将其捆绑后拿走了财物。劳荣枝在前,法子英在后离开了现场。
受害者刘某妻子陈述,法子英因其请求而没有杀人,离开前指着刘某说:“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重复了三遍后离开现场。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色诱、捆绑、威胁等情节,劳荣枝均予以否认。其承认参与绑架,但称自己是被动参与了绑架,只是从犯。检察员认为,劳荣枝千方百计带刘某到出租屋,参与捆绑,并与法子英配合默契,期间还有以生命威胁为恐吓等行为,犯罪事实清楚。
检方:无论殷某是被两人中的谁杀害,两人都应承担刑责
安徽合肥案是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最后一起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书认定,1999年6月,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歌舞厅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一米见方的钢筋笼。
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殷某,劳荣枝则用绳子将殷某手脚捆绑。之后,二人将殷某关进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某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当场威胁殷某要杀一个人给他看。
庭审时,劳荣枝否认对殷某诱骗,称殷某是主动联系她后来的出租屋。“如果是我,我不会选择殷某。”在劳荣枝看来,殷某并没多少钱,“要我选,肯定选个一千万、一个亿的”。同时,她对于绳子捆绑情节也予以否认。
一审判决书中还认定,当日中午,为存放尸体,劳荣枝购买了一台旧冰柜放于租住处客厅。随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外出将正在找活干的木匠陆某骗至租住处并残忍杀害,展示给殷某,后将陆某的尸体放入冰柜。劳荣枝同法子英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
上述购买冰柜、推冰柜情节劳荣枝也予以否认。对于“小木匠”被杀害,劳荣枝称她在房间里听到了一声惨叫,过来后就看到了陆某的头颅,自己也被“吓得魂不附体、魂飞魄散”,“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
一审判决还认定,当晚21时许,殷某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其准备钱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写了二张字条,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对于上述字条内容,当天下午法庭安排了对字条做笔迹鉴定的两名鉴定师出庭作证。鉴定师表示,其中一张送检字条字迹与劳荣枝案归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劳荣枝辩护人则认为,该份鉴定存在个人主观判断、独立性受他人影响等,客观性存疑,不应予以采信。
南昌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法子英来到殷某家,向殷某妻子索要钱财。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当日,法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8日,殷某和陆某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一审判决书中未认定殷某到底是谁杀害的,而殷某之死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劳荣枝辩护人认为,在已经生效并执行的法子英案判决书,已经认定由法子英杀害殷某,而在南昌中院关于劳荣枝案的一审判决却未认定,同时让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是“有利于被告”原则,而是“不利于被告”的原则。刑法上如果不能确定被害人是谁杀死的,就没办法确定哪一个具体的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两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出庭检察员认为,虽然合肥中院在此前认定殷某是被法子英杀害,尸检报告中有个殷某的死亡时间,而法子英在此死亡时间前已经被抓获了。因为案发比较久远,现有事实和证据无法查清殷某究竟是被谁杀害,本着事实证据清楚的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后也没有认定劳荣枝杀害了殷某。这个案件没有第三人参与,无论是被他们两人中的谁杀害,两人都应该对殷某的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