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官网8月8日消息,近日,在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批开发制作、发布售卖、下载使用虚假防疫软件案件,及时消除相关涉疫风险隐患。公安部8日公布3起典型案例。
针对近期网上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公安部网安局高度重视,部署广东等地公安机关依法深入开展侦查,发现个别违法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开发制作、发布售卖虚假防疫“大数据行程卡”和“健康码”等软件,帮助他人伪造涉疫证明信息,并在山寨仿冒的健康码页面进行显示,以此蒙骗防疫工作人员查验,严重干扰疫情防控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虚假软件开发制作人员12名,依法查处一批虚假软件下载使用人员。
公安机关提示,开发制作、发布售卖、下载使用虚假涉疫软件,不仅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正常秩序,而且涉嫌违法犯罪,请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开发制作、发布售卖、下载使用虚假防疫软件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开发制作虚假防疫行程卡和健康码软件,制作者被警方立案侦查
2022年7月,广东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开发制作虚假防疫行程卡和健康码软件案件,抓获软件制作者曾某飞,依法查处软件购买使用人员100余名。经查,曾某飞为逃避核酸检测限制、炫耀计算机技术,开发制作了上述虚假防疫行程卡和健康码软件,并发布到互联网平台供他人下载,严重干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曾某飞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制作、售卖虚假健康码软件,制作者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6月,广东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开发制作并在网上售卖虚假健康码软件案,抓获软件制作者冯某豪,依法查处软件购买使用人员20余名。经查,冯某豪为牟取非法利益,开发制作虚假健康码软件,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公开售卖,严重干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冯某豪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3:安装使用虚假健康码,使用人员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2022年6月,广东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安装使用虚假健康码App程序伪造健康码案,抓获安装使用人员韦某叶、温某辉。经查,韦某叶、温某辉从互联网平台获取虚假健康码App程序并在手机安装使用,篡改行程卡信息,扰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韦某叶、温某辉依法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新闻1+1====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名确诊女子、两家诊所负责人被立案侦查
8月7日晚
义乌市公安局通报数起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警情
隐瞒就诊记录
庞某某被立案侦查
义乌两家诊所负责人
郭某、范某被立案侦查
阻碍疫情防控,多人被拘留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连日来,义乌警方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最新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8月5日,高某(男,34岁)在明知疫情防控等级响应期间校外培训机构需暂停教学活动的情况下,仍违反防控规定组织学生教学,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高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8月6日,梁某某(男,54岁)在明知疫情防控等级响应期间密闭场所需暂停营业的情况下,仍违反防控规定经营棋牌室,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梁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8月6日,白某某(男,31岁)、白某(男,29岁)在明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钻隔离栏的方式,私自离开中风险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白某某、白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8月6日,齐某某(女,31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纠集王某(男,47岁)、刘某某(女,46岁)、王某某(女,34岁)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目前,齐某某因赌博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王某等3人因赌博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义乌公安再次提醒:公安机关将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唯有同舟共济,才能尽早战胜疫情。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十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