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对拐卖现象提出建议:拐卖妇女认定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买卖应该同罪,不能让买人的轻罚,从根本上遏制拐卖人口犯罪行为。
严惩人口买卖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依法严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的是,人性的复杂和多变,要远远超过法律条文,常常使人陷入两难境地,不是一种办法可以完美解决。
拐卖妇女认定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要让买人者,最终得到人财两空的结果。现在的情况是,同样是拐卖妇女,同样是强迫的婚姻,他们的结果并不一样。对于那些打骂折磨被拐妇女,没有任何人性可言者,解除婚姻是必然选择。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但是,也的确存在另外一种情况,被拐卖妇女从被迫到自愿,在长期的生活中与男方产生了真感情,真心实意地愿意与男方继续过下去,如果简单地强制自动解除婚姻,并不符合被拐卖妇女的真实意愿,这也是对不幸者的二次伤害,再次打破她们对幸福生活的希望。
最好的办法也有,就是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果的确愿意与男方过下去,就经过合法程序补办相关的手续。否则,就依法结束非法的事实婚姻,彻底地还给被拐卖妇女人身自由,同时给予买人一方法律惩处,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付出代价。
防止被拐者受到二次伤害
买卖同罪、遏制犯罪,这也很有道理。但是,对于那些善待被拐人员,并与之建立了深厚亲情的人,还是要有所区别、不同对待,让法律与人性更好地结合,起到更好的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