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
《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不得将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挪作他用。此外,新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绿色矿山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针对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对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