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X射线等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从严惩处打养老旗号非法集资,企业不得利用个人信息搞大数据“杀熟”,电动自行车严禁“入梯入户”……3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交通、医疗、养老、未成年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个人收款码不关闭、不停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3月1日起实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近日发布公告称,新设“个人经营收款码”,用户可自由选择使用。用户使用“个人经营收款码”,服务不减、体验不变,赋码过程免费,并可享受更高效的交易对账等服务。同时明确,现行“个人收款码”不关闭、不停用、功能不变。
超声、X射线等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明确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如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医师自愿急救致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为《医师法》)自3月1日起施行,针对紧急情况下医生参与抢救工作,《医师法》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3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企业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致经营困难的可申请“休眠”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实施,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新增番茄汁、滑雪用具
由财政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明确,自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
由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新规要求,各试点公司应当秉持长期经营理念,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产品,增强养老保障功能。要服务民生大局,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网上传教或以宗教名义募捐
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自3月1日起,除规定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规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从严惩处打养老旗号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剑指“大数据杀熟”
针对有企业利用个人信息搞大数据“杀熟”,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价格歧视”,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实施国家强制标准
《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这一新标准已被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教科书、教辅材料、学习用杂志、课业簿册、考试试卷、学习用报纸、学龄前儿童学习读物,以及普通教室照明灯具、读写作业台灯和教学多媒体等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纳入管理。
保障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
电动自行车严禁“入梯入户”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住宅物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住宅户内。物业公司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江苏40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省免罚清单》,3月1日起,江苏40项涉及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初次被发现;二、不存在欺骗或误导旅客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三、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