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披露,北京滴滴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支付”)因12类违法行为被警告,并罚款427万元。时任滴滴支付反洗钱工作相关负责人亦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警告,并处以罚款。
公告显示,滴滴支付涉及的12项违法行为包括:上传交易信息错误,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要求;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实名制要求,未按规定开展法人开户意愿核实工作;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实名制要求,未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违规设置收单结算账户;为金融企业或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开立支付账户;未对个人异常交易进行交易背景调查;违规进行非同名资金划转;未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未按规定对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时任滴滴支付总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陈某,因对其中4项违法事实负有责任,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警告,并处罚款17.4万元。时任滴滴支付总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焦某,因对其中5项违法事实负有责任,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警告,并处罚款20.6万元。
根据公开资料,滴滴支付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股权穿透后显示,滴滴支付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控股,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即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
6月末,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公示信息,滴滴支付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后成功续展,有效期5年。
2021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处罚。2021年8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正式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适用范围。
今年3月,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提出“将切实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推进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