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媒体报道,龙岩某地规定:凡是参与非法出入境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的子女,一律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录取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
当地回应称,该限制政策已经实施三年,涉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电诈人员子女不能上公办优质学校,但普通公办学校可以上。
这种规定,有人支持,认为对打击电信诈骗具有典型意义。有人反对,认为这是典型的连坐、株连,让无辜的人承担责任。
若是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规定不具有合理性,更不具有合法性。
就我们国家目前的政策和法律,小学和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平等教育。我们《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一律平等。而我们在幼儿园、小学、初中这些阶段,设置这样的条件,无疑是违背义务教育的平等原则。
电信诈骗确实可恶,也确实应当予以打击。但不管是我们公安机关,还是其他单位,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时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能超越法律。以违法行为来打击违法行为,这跟以往的“以暴制暴”有什么差别?另外,我们对于这些电信诈骗犯罪人员的子女,已经有所限制。因为父母的犯罪记录,以后在报考军校、警校以及公务员考试等政审环节均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