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手上没钱,就想到这样了,真的很后悔…”湖北十堰,发生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抢劫案件:白女士(化名)下班回家,行至离小区还有百余米的公厕附近时,突然陌生男子从背后捂住了嘴,并拖拽进了男厕所。男子掐住白女士的脖子,让她用手机转账。由于转账没成功,男子抢走了白女士的手机。
事发后,白女士报警。调查中,民警获悉,嫌疑人作案后十分后悔,将抢走的手机还给了白女士。两人还互加了微信好友,嫌疑人不断地恳求白女士原谅他,愿意私了。
原来,27岁的冯某(化名)是附近某厂工人,因最近手头拮据,便萌生了抢劫的歪念头。当晚,冯某从公厕出来,正好看到白女士路过,冲动之下实施了抢劫。冯某抢走白女士手机后非常后悔,又转头回来将手机还给白女士,并主动加了白女士微信,邀请她去吃烧烤。目前,冯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素材来源于十堰日报,笔者稍作整理)
1.可能对于嫌疑人来说,真的后悔不已。其实,手头拮据,就在一念之间,铸成大错,可能局面再也无法挽回了,毕竟成年人就应该对自己做出的事情、说出的话负责…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讲,嫌疑人冯某在公厕内实施抢劫行为,并且获取了被害人白女士的手机,即使在此之后,因为后悔又主动归还手机了,但是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已经涉嫌刑期犯罪,构成抢劫罪。
事实上,可能会有不少网友替嫌疑人冯某辩解,冯某客观上没有实时携带凶器,虽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但是没有对被害人白女士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有可能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毕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显然抢劫罪的量刑更为严苛,对于嫌疑人冯某来说,就因为冲动行为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也是得不偿失的。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很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应当注意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夺罪则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第三,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成立对抢得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必须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也就是说,本案中嫌疑人冯某虽然没有直接携带管制刀具,甚至其他的凶器,但是其在被害人白女士行走时不注意,突然从背后冲出将其控制,并且拖进男厕所实施犯罪行为,同时用卡住白女士头部,直接压制对方反抗。
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冯某由于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压制被害人白女士反抗,并夺取财物,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抢夺行为了。
同时,即使嫌疑人冯某之后又后悔主动归还手机了,但是其实是夺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抢劫既遂,在这种情况之下,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疑。
3.从量刑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可以看出,对于构成抢劫罪的,我国刑法处罚较为严苛:基本刑期是3~10年有期徒刑,对于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可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就是说,本案中,由于嫌疑人冯某抢劫手机既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主动将手机归还被害人白女士,并在警方劝说之下到当地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也只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坦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