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阳伞(篷)等违法行为告知书

为维护分宜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人生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篷)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篷)主要危害表现为:1、加装遮阳篷导致车体体积扩大,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2、影响摩托车、电动车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不利于驾驶者快速避险;3、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限制了驾驶人跳车脱险的空间,增加了伤亡几率;4、有碍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的部分视线,在转弯的时候后视镜内看不清楚车后情况,即使是转过头看,视线也易受阻挡;5、改变了摩托车、电动车行驶中的风阻系数,在行驶过程中遮阳伞(篷)阻碍了空气正常的流动,易导致摩托车、电动车“飘来飘去”,驾驶员往往因难以控制行车平衡而发生侧翻等事故;6、遮阳伞(篷)安装在摩托车、电动车前部,由于惯性,极易刺伤驾驶员的心脏或者颈部。

二、电动车整车出厂后加装设备,属于改变车辆的外形尺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物有明确规定:即高度距地面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过0.3米,电动车上的遮阳篷距地面都超出了标准。因此严禁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加装挡风罩、遮阳伞(篷)等装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摩托车和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应当主动拆除已加装的遮阳伞(篷)等装置,将车辆恢复原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对摩托车和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篷)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对逾期未拆除的,当场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予以理解、配合,自觉自行拆除加装的遮阳伞(篷),积极支持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县文明城市创建交通秩序指挥部

2022年2月15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634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2-02-27 09:25:08
下一篇 2022-02-27 09:25:15

猜你喜欢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