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7月12日,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发布消息,在全镇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辛庄村居民赵某某(男,46岁),在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2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个人核酸检测一天一检,且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给朱芦镇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赵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临港公安分局朱芦派出所依法对赵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7月13日,河东公安分局汤头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某美发造型店两名从业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经核实,该美发造型店两名工作人员连续两天无故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一天一检,且未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给汤头街道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
根据《治理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汤头派出所依法对该美发造型店两名从业人员分别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请广大群众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违反相关防疫规定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