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房子烂尾之后房贷依旧需要正常还款,因为房子烂尾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与银行没有关系。房子在烂尾之后用户依旧需要按时还款,超过还款日还款就会被视为逾期还款,从而影响到个人信用。房子烂尾之后,用户只能够通过自己手中的资料找开发商、保险等相关人员交涉,确定房子是否还要继续建设,如果烂尾是长期性的用户可以终止贷款合同。银行房贷一旦签署合同之后,只要不是特殊情况,这份贷款合同都具备法律效益。如果用户因为房子烂尾也一直不还房贷的话,逾期达到一定期限之后,银行一样是有权利起诉用户要求还款的。当法院判决下来之后,用户依旧拒不还款者,那么可能就会被强制执行。
遇到房子烂尾这种特殊情况,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户可以与银行进行协商。协商时,可以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或者是提前终止贷款合同,不过中途终止贷款合同的话,可能算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贷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话,那么用户可能还会需要支付笔违约金。
但是最近在浙江嘉兴发生了一件另诸多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振奋人心的案件,这个房地产的案件很值得拿出来说道浙04民终1597号】),这个案件直接判定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不需要继续支付银行贷款,贷款由房地产开放商支付。以下简单分析一下这个案件里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还有银行的关系和利弊得失。
浙江嘉兴许姓男子贷款392万元买了一栋别墅,但是后来烂尾了,许先生就起诉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许先生并没有一并起诉银行,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贷款合同,这就导致徐先生依据民事判决解除和房地产之间的购房合同后,直接向银行断供了,银行哪里受得了!银行起诉徐先生要求其继续还贷,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但是二审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反诉请求,也就是解除涉案房屋的贷款合同,这样徐先生就不用还贷了。
其中的法律依据直接明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导致房屋担保贷款合同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话,购房者请求解除贷款合同,法院应该支持。疫情之前或者疫情刚开始时候,这类诉求大多数是不支持的,若是支持的话,也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把购房款以及贷款归还买方,买方在再把从银行的贷款按揭还给银行,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就是法院直接判决买方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解除,根据司法解释,由开发商把贷款还给银行,买方首付还给买方,其中少了一个三角关系,各还各的,看似很美丽,至少我们购房者还是亏了,这里面至少亏了两件东西。一是房地产开放商建房都烂尾,欠买方的购房首付款必然也还不上;二是解除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之前,买方已经支付了一段时间或者长时间的贷款,贷款合同解除了,便需要恢复原状,买方之前所支付的贷款是不是应当归还?在这案件里,徐先生提出过这个诉求,但是法院并没有进行处理,那后续徐先生能否依据合同规定要回支付给银行的贷款,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或者无法解决的问题。
这就意味着这个案件看似徐先生赢了,但是他很大可能长时间内要不回来房屋首付,同时无法要回先前已经支付给银行的一部分银行贷款,只不过剩余的银行贷款他无需支付了。这就衍生出一个选择性的难题,如果大家买的是烂尾楼,大家是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你的首付款,及时止损呢?还是我们继续按照购房合同继续支付房款,达到合同标的即房子价格的50%,获得优先权,后续即使有人对烂尾楼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你因为有优先权对方是没法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你就会想尽办法让开发商筹钱或者引入第三方投资,让你的房屋去复工,这个选择是很困难的,毕竟这里面能不能找到第三方投资或者其他购房者能不能这么同心协力跟你一起去实现这样一个目的,是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