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公安厅、银保监局经过认真调研,决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在全省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措施,以推进轻微人伤事故快速处理,化解当事人因医疗费垫付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1 先行垫付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发生的由合作保险机构承保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且产生医疗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初查情况,认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应负有责任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会同合作保险机构启动医疗费先行垫付工作机制,合作保险机构根据伤者伤情和肇事车辆保险情况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治。
02 先行垫付分类
1、轻微伤现场快赔
主要包括:伤者轻微伤,可以现场调解结案的;伤者轻伤门诊治疗、医嘱随诊的;伤者留院观察后可以离院随诊的;伤者经手术治疗,无须住院治疗等4类情形。
此类案件可现场调解,协商赔偿金额,签定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赔款转账赔付给伤者方或相关医疗机构。
2、危重伤住院垫付
包括:交强险抢救费垫付和商业险医疗费垫付。符合交强险抢救费垫付条件的,保险机构在1万元额度内据实垫付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超1万元,符合商业险医疗费垫付条件的,保险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初查情况或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按照不同额度先行垫付。
03
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工作。对投保了合作保险机构承保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结束后初步作出事故责任判断,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保险机构,告知和引导事故当事人申请轻微伤现场快赔。
2、保险机构
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调查和责任信息,查明承保车辆及驾驶人是否存在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审核是否启动轻微伤现场快赔,符合条件的,现场收集伤者方、被保险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协商赔偿金额,签定《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协议书》,向伤者方或相关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有关医疗费用。
3、事故当事人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先行垫付申请,积极配合,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的要求,提供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用药明细单等信息凭证。
04
危重伤住院垫付流程及职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工作。对当事人投保了合作保险机构承保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结束后初步作出事故责任判断,依据当事人申请,向保险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建议书》。
2、保险机构
开展住院探视、伤者方信息调查、收集整理资料、引导评残和调解等工作。
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建议书》,查明承保车辆及驾驶人是否存在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审核是否启动危重伤住院垫付,符合条件的,收集当事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签定《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协议书》,符合交强险抢救医疗费垫付条件的,向相关医疗机构予以垫付;符合商业险医疗费先行垫付条件,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按照保险机构查勘定损预估医疗费×责任比例×50%向伤者方或相关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查当事方负有责任的,最低按照保险机构查勘定损预估医疗费×30%×50%向伤者方或相关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3、事故当事人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先行垫付申请,积极配合,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的要求,提供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用药明细单等信息凭证。
05
应急救济
对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建议书》的事故,出现赔款已先行支付,但后续责任认定中的事实认定中具有无责、免责情形的,由保险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协议书》中约定的双方申请人承诺事宜,向当事人进行追偿。
当事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参照危重伤住院垫付流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