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呈贡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的案件。一对夫妻2014年结婚后长期未生育,2020年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2021年8月,就在两口子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同年9月,妻子到医院拟进行冻胚移植,却被医院告知不符合伦理原则。
同时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因此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妻子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其间公婆均到庭表示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法院认为,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同时,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
我想讲这个案例不是因为医院的抉择,而是想讲一下生育权的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这就是生育权,关键的一点是,男性也有生育权哦,没想到吧。其实总的来看这个案件,医院的选择其实没什么问题,面对可能承担的风险,医院选择保守思想也是很正常的,现在,医院服从法院的判决,后续产生任何扯皮条的行为都将与医院没有关系,或许也是智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