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黄女士有一套别墅,准备装修后用做婚房。
装修工程委托给了深圳鲁班装饰长沙分公司,没想到6月1号,发生了装修工人意外离世事故。
突然摊上这事,黄女士有点懵。因为在5月26号的时候,她家里的内部改造就结束了,她当时通知了他们的装修师傅、工人,包括他们的负责人,他们也同意,质检记录表上写着27号是无人,28号无人,29号已经停,完全的停工,6月1号上午接到装修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说他的工人意外的在我的别墅内发生了意外,离世了。
黄女士查证后发现,装修工人白天在外面做工,晚上是从别墅的窗户进去,还睡在里面,发生这个意外后,作为人道主义对他们家属进行了28000元的赔偿,但是这个钱她认为出的非常冤枉,因为他们是擅自擅自住在里面,并且我这个房子是用来做新房的,她认为装修公司应该赔偿她的损失。
双方合同中约定,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归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所产生的费用。
婚房别墅内装修工人意外离世,房主黄女士出于人道赔偿了两万八千元,她认为自己有点冤。当然,装修工人的对错已经无从追究,那么,装修公司应该给个怎样的说法呢?对此,你有怎样的看法?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