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一个“伟大”的判决书,因为它似乎还没有经受时间的检验。但它的确是一个“重大”的判决书。1980年,在中国的法制在几乎是全军覆灭的情况下,刚刚恢复不久的最高法院却迎来了一件重大的审判任务。这件审判任务之重大,直到今天我们也无法望其项背。这就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首犯”,史称“两案”。因为有了这场重大的审判,也就有了下面这个重大的判决书。
“被告人江青,女,现年六十七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三岁,山东省巨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姚文元,男,现年四十九岁,浙江省诸暨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王洪文,男,现年四十六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原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陈伯达,男,现年七十六岁,福建省惠安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组长,中共第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黄永胜,男,现年七十岁,湖北省咸宁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现在押。
被告人吴法宪,男,现年六十五岁,江西省永丰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现在押。
被告人李作鹏,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吉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治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邱会作,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兴国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现在押。
被告人江腾蛟,男,现年六十一岁,湖北省红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部队空军政治委员。现在押。”
这个案件被很多人误称为审判“四人帮”案。这是不对的。因为它审判的是两个犯罪集团:林彪、江青,不止是“四人帮”。但人们总是习惯地称为审判“四人帮”。天津高院有一个法制教育基地。其中有一幅浅浮雕,描绘的就是这次审判。但上面只画了四名被告人站在法庭上:连法院自己都这样,可见这个误会有多深。
现在人们习惯于对一切官方的说法怀疑。这也使很多人对这个判决认定产生了许多疑问。尤其集中在对“九•一三”事件的认定上。所以也就对这份判决书颇不以为然。但今天看起来,这份判决书固定下来的东西,远比存疑的部分大得多。它对文革的鞭挞,对法制精神的重塑,都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我们今天许多关于文革的认识,都是靠这次审判确定下来的。
看看这些被告人吧:一个党的副主席、四个政治局委员、一个总参谋长、一个海军司令、一个空军司令。今天我们法院审理的最大官员不过是政治局委员,怎能与这次审判相比?何况,这里面还有“伟大领袖”的妻子。
这十个人,五个算江青集团的;五个算林彪集团的。其中陈伯达和江腾蛟比较特殊。王、张、江、姚是“四人帮”没有问题,黄、吴、李、邱也是五虎上将。但陈伯达究竟应该算江青集团还是林彪集团呢?不大好划分。尤其是江腾蛟,级别太低,仅仅是个地方部队的政委,与这些“大官”们明显不在一个级别。把他算成被告似乎有凑数之嫌,好像是为了凑十个被告。在重大审判中,这也不乏先例。但也有一种可能,是江腾蛟非来不可。因为江腾蛟是真正打算动手杀死毛泽东的人。按刑法讲,已经实际着手进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已经是切切实实的杀人未遂了。把他和黄、吴、李、邱这几只蚂蚱穿成一串儿,更能坐实他们的反革命罪行,特别是与571工程的关系。
说说这篇判决书的结构吧。如此宏大的背景,将如此复杂的问题说清楚,并不容易。这篇判决书看起来复杂,但仔细分析,其的结构还是相当规整的。它分为总说和分说两个部分。总说讲集体罪行,分说讲个人罪行。先说这两个犯罪集团在整个文革期间的整体的罪恶行径,再说每个被告人个别的罪行。比如上海的康平路武斗,既作为了集体罪行,也作为了直接参与人张春桥、王洪文的个人罪行。再比如陈伯达制造的“冀东惨案”,在总说中提及了,在分说中也提及了。不过更加详细了。
其整体的罪行也分“级别”排列的。按照国家主席、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军队干部、中央各部和地方的领导、一般干部群众和社会知名人士的顺序排列。国家主席一段只有刘少奇一个人,政治局委员则有彭德怀、叶剑英、贺龙、罗瑞卿、陆定一分享;中央委员中则只提及了煤炭部长张霖之一人。何以他能享受如此“殊荣”?不是什么好事:他被造反派活活打死了!他是文革中第一个被打死的部级干部。当时在领导干部中间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再向下看,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群众,能在这份判决书中出现名字的被迫害者,大多数都是已经死亡的!
有两件事情讲的极为详细:一是“九•一三”事件;二是四人帮的上海叛乱。与迫害几个老干部、搞几场批斗会不同,这两件事情是你死我活的“图穷匕首见”,也是证明两个反革命集团罪大恶极的有力证明,故而重点详述。其中尤以“九•一三”事件为全篇的最高潮。判决书对这个事件描写之详细,超出了一般的预想。但因为它本身情节的戏剧化,跌宕起伏,读来极为吸引人。
“……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谋杀计划失败后,林彪随即准备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到他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根据林彪的命令,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八架,于9月12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林立果使用。当晚10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命令将该机立即调回北京。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调回北京的命令;一面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报告周宇驰。周宇驰随又报告了林立果。当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9月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林彪得知周恩来总理追查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后,判断南逃广州另立政府的计划已不可能实现,遂于13日零时32分登机强行起飞,外逃叛国,途中机毁人亡。”
“九•一三”与上海的武装叛乱不同。后者情节较为简单,动机单纯,逻辑顺畅,旁证也非常多,相互印证,没有任何异议可言。但前者不同。现在有很多怀疑它真实性的论调,其中多有臆测,有的则过于离奇,不足为信。然而判决书中有一句话,我认为真的是显示出这一事件的扑朔迷离。“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都各自图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它们在结成联盟的同时,又有尖锐的矛盾。1969年,林彪被确定为毛泽东主席的接班人。1970年,林彪意识到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势力的发展有超越自己的趋势,图谋提前“接班”。林彪明知江青的野心决难得逞,但是要毛泽东主席支持自己提前“接班”是绝不可能的。”
既然“明知江青的野心决难得逞”,又何必“图谋提前接班”呢?这无论如何也讲不通!
我认为这可能是为尊者讳的缘故。如果将第四句去掉,语意就通畅了。“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都各自图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它们在结成联盟的同时,又有尖锐的矛盾。1969年,林彪被确定为毛泽东主席的接班人。1970年,林彪意识到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势力的发展有超越自己的趋势,图谋提前“接班”。
这样就说明了林彪之所以叛变,是因为图谋提前接班。然而,这就隐藏了一个潜台词:毛主席是支持江青接班的!否则没必要杀害毛泽东。只有在毛泽东支持江青接班,想要以江青取代林彪的情况下,林彪才有杀害毛的动机。所以只好加上了一句“绝难得逞”,以表明主席是不支持江青的。林彪是咎由自取。这样意思上周全了,但语意上反而矛盾了。
从这句话也可以看出,该事件的复杂。通观整篇判决书,结构规整,逻辑严密。偏偏这一点上出了疏漏,说明这件事实在不好说清楚。如果林彪已经被确定为接班人十年以上,可以说他急不可待,丧心病狂地忙着接班,所以发动了政变。但林彪刚刚被确立为接班人,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正是他志得意满的时候,只要坐等接班就行了。怎么会突然自毁前程得来搞什么政变呢?实在令人费解,但判决书必须对犯罪动机有所交代,所以才会有了这句有些矛盾的话。
说到“九•一三”,黄、吴、李、邱四员大将一直喊冤。说自己并非林彪一党。其中,李作鹏由于辩护律师是当代律坛泰斗张思之先生,故而每每可以借张先生之口发声。在这次审判中,张思之先生成功地替李作鹏洗去了一项罪行:一九七一年,李作鹏向黄永胜密报了毛主席武汉讲话的内容。黄永胜随即向叶群打了电话。林彪、叶群于是下决心杀害毛主席。
查看当初最高检察院的起诉状,这件事被当成了李作鹏的一项罪行。但在判决书中,这项罪名没有了。这是张思之律师的功劳。最高院认定的也合情合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李作鹏将消息透露给黄永胜有谋害毛主席的目的。李作鹏听到武汉部队政委刘丰违反规定透露给他的毛主席武汉讲话的内容后,又告诉了黄永胜。这很可能只是好友之间的互通款曲,没有更大的政治目的。与之相比,武汉讲话是直接指向林彪的。黄永胜再将讲话内容透露给林彪的妻子叶群,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其主观目的与李作鹏比起来要危险得多。所以,判决书认定了这是黄永胜的犯罪事实,不是李作鹏的犯罪事实,还是比较恰当的。
但问题来了。如果林彪和黄、吴、李、邱组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李作鹏就是其中一员。一个“小弟”向“大哥”泄露机密,不正是团伙成员的表现?何况,判决书后面认定了李作鹏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就是擅自篡改周总理的命令。“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这样,泄露机密于前,篡改命令于后,这岂不坐实了李作鹏参与反革命集团的罪行?李作鹏还有什么话说?但最高院为什么当初要去掉李作鹏的这项罪行呢?令人不解。
详述的“九•一三”事件留下许多疑问,判决书中略述的两件事情却是定而不疑的:一件是张春桥私会蒯大富,面授机宜打到刘少奇;另一件则是江青勾结叶群抄查郑君里的家。这两件事情,都是经过法庭反复查证,有诸多证据在案佐证的。可见“详者未必真,略者未必假”,也算是这篇判决书的另一个特点。想来也有道理。“九•一三”是关键的历史事件,怎么形容都不过分。这两件事情虽然对揭露被告人的罪行非常有力,但多少有些“狗血”。从刚才所说的判决书的结构来看,如果详述这两件事情,也破坏了判决书规整的结构。
这是两件什么事情呢?
1966年,刘少奇在斗争中败下阵来。在中央的排名已经从第二降到了第八,但他仍然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政治上还没有死。这时,张春桥秘密地将清华大学的造反派头头蒯大富叫来,在中南海的门房里向他面授机宜,暗示他打倒刘少奇。蒯大富心领神会,回去后就组织清华大学的学生上街游行,喊出了“打倒刘少奇”的口号。本已结束的政治斗争又起波澜,最终刘少奇被彻底打倒,直至惨死河南。
由于张春桥在法庭上始终一言不发,所以此事只有蒯大富一人的孤证,但可信度极高。在共产党执政的情况下,一群学生公开要打倒国家主席?若无人指使,不可想象。在美国电视剧《纸牌屋》里,政治斗争中这种背后捅刀子、使黑手的“下三滥”手段并不算稀奇。但若被人抓住,放到了聚光灯底下去审判,就是另一回事了:毕竟太丢脸。而且这件事情极为有力地说明了文革就是一场“阴谋”。江青在法庭上说打倒刘少奇是中央的决定。当初所有中央委员都同意了,所以不是他们的罪。但中央从来没有让张春桥去指使蒯大富吧?多么有力的反驳!但再细想一想,恐怕张春桥自己也没这样的胆子吧?背后的指使人又是谁呢?所以此事还是淡化为好。
第二件事有关江青的私生活。她当年在上海做电影演员时,与大导演郑君里关系尚可。她那时的丈夫叫唐纳。后来两个人分开,江青去了延安,唐纳出国经商。解放后,江青有一次心情不好,写信给郑君里,发牢骚,抱怨自己的处境,并询问唐纳的下落。郑君里哪敢回应!赶紧将信烧掉。文革中,江青十分担心信的下落,怕被别人发现。于是勾结叶群,将郑君里和其他几个上海旧相识的家抄了个片纸不留。将所有的文字、照片都一概销毁。江青这才安心。法庭调查了此事的各个关系人,搞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说是铁证如山。此事假公济私,借文革之手行个人私利。是林彪、江青勾结的一个有力例证。
说到勾结,江青在法庭上抗议,说她与林彪是敌人,不可能有什么同盟。林彪是加害毛主席的人,她自己是保卫毛主席的人,怎么可能是同盟?她认为起诉书的指控不对。但法庭最终还是认定了这两个反革命集团之间结成了同盟的关系。“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
非常遗憾,这篇判决书没有被告人的辩解。所以对于为什么认定他们是同盟也没有解释。江华院长在宣判结束后对旁听群众有一个讲话,其中解释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非常有道理的:
“对联盟两个字,不要作机械的理解。有的是有纲领有计划的紧密联盟,有的是松散的联盟,有的是在某个问题或某几个问题上结成的联盟。”
确实,这两个反革命集团虽然之间有分歧,但在支持“文革”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可以说,他们都是“文革”的获利者。他们是“文革”发动者的左膀右臂,一文一武。说他们在这一点上结成了同盟。恐怕没有人会反对。但在判决书中不说,宣判后再说的这样做法,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今后还是越来越少的好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