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中部分嫌疑人被发现有前科,甚至还有在逃犯,这事已经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于是,就有人问那些人是不是属于累犯?还是应该数罪并罚?
关于这件案子,其实单纯的从法律角度探讨,应该不是多难的法律问题。重点在于调查取证的过程。
-1-累犯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累犯是指前面的犯罪已经经过审判并且已经服刑结束或者被赦免。在一定期限内再犯新罪的。而且前后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制度的设置,是一种从重处罚的规定!是为了促使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悔改的一种威慑性的规定。
-2-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一人犯数罪。二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来说,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
(4)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3-这两者的区别
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新罪,在刑罚是否执行完毕。但如果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的漏罪,则既不是累犯,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4-唐山案分析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情况来看,唐山打人事件中的主犯陈某和刘谋,都应当是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其中陈某涉及2015年的一起刑事案件,现有的材料显示该案中陈某“刑拘在逃”。也就是说,他属于上一案件还未作出裁判,又犯新罪的,也就是判决以前又犯新罪的,应该是数罪并罚。
根据唐山警方发出的相关通报显示,打人案件中的主犯还有一位刘某。这个刘谋在2018年12月20日就被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刘某提起上诉,2019年3月11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如果该资料属实,刘谋就属于是前面的犯罪已经经过审判并且已经服刑结束,在五年内再犯新罪的。是典型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结束语
唐山案爆发以来,大众对该案件的关注度极高,办案人员的速度也极快!实际上,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并不复杂,以上仅是对一些现有资料的简单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梳理一下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坚决支持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