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两份官方通报
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对疫情防控拒不配合”事件多次出现
“教师酒后做核酸插队打人”有违师德
在疫情面前
这些行为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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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一
刘某(男,32岁)送隔离途中脱逃
2022年3月30日22时30分,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接武汉警方通报,汉川籍由沪返鄂人员刘某(男,32岁,汉川新河镇人)在汉口火车站出站后,防疫人员对其查验行程码和车票信息,并按防疫相关规定准备送其去核酸检测并隔离,在前往转运车途中,刘某趁防疫人员不备逃走。经武汉警方调查,刘某已乘坐出租车回到汉川。
接通报后,汉川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属地派出所开展查找工作,于31日凌晨1时30分许将刘某找到,并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将其送至隔离点。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目前正在隔离观察。待其隔离期满后,汉川警方将依法依规对刘某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公安机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此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严格落实防疫政策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擅自脱离管理的行为,或因迟报、瞒报、漏报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都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通报二
郑州大学一教师酒后插队做核酸对一名排队教师进行推搡、脚踢
4月1日,郑州大学对教师何某峰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一事发布了处理情况通报。
通报称:2022年3月30日下午,郑州大学南校区核酸检测现场发生一名教师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情况。事件发生后,郑州大学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依纪依规对该事件开展调查。
视频截图
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何某峰,男,中共党员,河南宝丰人,1978年10月出生,现为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经调查,3月30日中午,何某峰在陇海路某饭店就餐并饮酒,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下午3时左右,在郑州大学南校区操场核酸检测点,何某峰因插队对一名正常排队教师进行推搡、脚踢,扰乱现场秩序。该教师现场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和解。事件发生过程中,何某峰并未与现场志愿者发生肢体冲突。
在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下,学校反复强调疫情防控纪律,何某峰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在核酸检测现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何某峰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何某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何某峰行政记过处分;
三、责成学校相关部门取消何某峰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何某峰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入开展以案促改,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全校教职员工要以案为鉴、吸取教训,严守党纪国法,遵守校纪校规,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校园平安。
审核:林忠锦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