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城管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有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的市场和门店以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一、扣押摊主的涉案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须符合以下的法定程序。
(一)城管实施扣押摊主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城管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城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城管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城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城管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城管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城管违反以上法定程序扣押地摊物品,可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城管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认为摆地摊有占道经营行为,对地摊涉案财物采取了行政暂扣的强制措施。如城管在暂扣相关财物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听取摊主的陈述和申辩;未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未在24小时内向城管负责人报告,也未补办批准手续;《暂扣物品决定书》未依法送达摊主;未制作延期扣押涉案财物决定;扣押期限届满后未作解除扣押决定。故城管的扣押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通过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城管作出的扣押摊主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