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通讯员 张哲
河北省反诈中心近日通报,自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河北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多措并举,对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开展了集中打击整治,全力推进专项打击工作深入开展。截至2021年7月31日,全省共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116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万名,扣押涉案银行卡1.2万张、手机卡2.7万张,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全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河北省反诈中心同时对外发布了四起“断卡”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唐山市陈某亮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近日,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在廊坊和秦皇岛成功收网,将涉嫌诈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陈某亮、续某波、张某生抓获归案,并扣押银行卡、网银优盾及手机卡三十余套。经查,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名,以盈利为目的,发展下线办理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卡主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予以出售。目前,三名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保定市王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4月,保定市公安局在某大学城内抓获贩卖银行卡、微信号的王某等在校大学生7名。经查,王某等在QQ群内看到“招募大学生兼职办卡”字眼的广告后,因贪图小便宜,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新手机卡、银行卡、注册微信号,之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上三件套打包卖给收卡团伙。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承德市陶某斌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6月,承德市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以陶某斌为首的收贩卡团伙。经查,该团伙层级众多,组织结构紧密,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下线,形成完整产业链,通过介绍人组织办卡人员到北京、山东等地开办银行卡,后送至西双版纳,交给缅甸诈骗集团,以此获利。陶某斌等人收卡后,会限制卖卡人员活动,待全部诈骗过程实施完毕后,再将卖卡人员放走。目前,犯罪嫌疑人陶某斌等16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四:石家庄市崔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近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根据涉“两卡”线索进行深度研判,发现两个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银行卡的犯罪团伙。鹿泉分局办案民警先后赴天津、内蒙古、保定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鹿泉区通过崔某、杜某、李某等6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卡主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然后通过网络贩卖给境外诈骗集团,获利近5万元。
河北省反诈中心提示:
知法守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借、出售、贩卖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和有支付、收款功能的结算账户,以及个人身份信息,否则将会被采取惩戒措施或受到法律处罚。
保持警惕!如遇到身份证遗失、或银行卡异常等情况,本人一定要去通讯营业网点和银行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电话卡或银行卡存在,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
妥善保管!保护好个人信息,身份证、手机卡、对公账户、银行卡以及有支付、收款功能的结算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卡片和账户及时办理销户。
积极举报!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链接:
相关部门惩戒措施
涉案手机卡开卡人惩戒措施
1、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两年内不得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
2、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下手机卡、固定电话号码及物联网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可向通信企业申请恢复并保留一个手机或固定号码。
3、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下涉案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被关停后不得恢复和注销,非涉案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被关停30日后可申请主动注销。
涉案银行卡开卡人惩戒措施
人民银行将对出租、出借、出售、贩卖本人或他人银行卡人员,采取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若所提供的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开户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司法解释作为“断卡”行动中嫌疑人构成刑事犯罪相关依据:
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