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到头终有报,高飞远走也难逃。唐山打人案引发全国人民关注,将唐山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9名嫌犯肆无忌惮地行凶,然后潜逃。这次哪怕是长了一对翅膀,那也是插翅难逃了。闲余之际,有好事者查阅几名主犯的过往,竟然惊讶地发现——
据上游新闻报道,知情人爆料称,烧烤店调戏殴打女子的主犯陈某志、刘某等打人者或为有前科人员。
其中陈某志,涉及2015年12月非法拘禁案(刑拘在逃)、2017年交通肇事逃逸案、2018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2019年涉及不当得利、2020年再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而另一嫌犯刘某,则于2015年犯下非法拘禁罪而逍遥法外,期间无证驾驶超速肇事导致八车连撞,2018年3月才被拘留,并因为当庭认罪轻判两年。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如果这些爆料属实,那里面包含的信息量就有点大了。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完全就是惯犯,而且是累犯。在烧烤店他们的打人手法娴熟,而且下手狠毒,对于生命和法律完全没有敬畏之心,上述黑历史或许就是一个合理的解释。
从网传陈某志的信息来看,可以说他从未消停过。2015年12月13日,刘某以追讨索要抵押车辆的债务为名,纠集陈某志、高某、侯某亮、王某等人将唐山男子商某打至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后,关进后备箱长达十小时。经鉴定,商某凯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从上述事实来看,陈某志和刘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网传的非法拘禁。因为其非法拘禁过程时间不够长,且给被害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所以应当直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该处罚是否合适,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也应当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依据该案的刑事裁判文书显示,陈某志当时的状态为“刑拘在逃”。该案判决形成时间为2018年10月。刘某则因为当庭自愿认罪,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从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主张的事实来看,陈某志自2015年至2016年间一共欠机票款43640元。可见,陈某志在此期间的活动有可能是公开的,否则他怎么可能随意买机票到处飞呢?
在逃的陈某志,居然于2018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更加可以推断出,陈某志并未深度藏匿。但是,2018年后,陈某志或许长期在外地。
而依据另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相关信息显示,刘某曽于2017年无证驾驶,连撞8车后逃逸。该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所有人为陈某志。肇事后,陈某志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却当了无赖。或许陈某志的自愿承担就是他与刘某商定好的“金蝉脱壳”之计。#唐山身边事#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而行为人因为交通肇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的前提下,或许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只要无能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基于总损失及不能赔付金额不清楚,当年是否有人重伤也不清楚。所以无法判定其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令人吊诡的是,刘某2015年底就被派出所抓捕归案,可是直到2018年3月才被刑拘,是办理了取保候审还是另有缘由?近两年多时间不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是其身体不适合刑拘还是没有及时刑拘的必要呢?这些目前也都不得而知。
而陈某志的小弟候某,则早在2014年就涉嫌聚众斗殴,只是因为其没有下车打人而免于处罚。长期以来,这些人恶行累累,并且没有任何收敛的意思。从唐山打人案可以看出,他们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完全不放在心上,对于法律毫无敬畏之心,主观恶性极大。
一边在逃,一边还能到法院起诉,不知道陈某志当时是如何做到的?在逃期间,还能坐飞机到处飞?刘某2015年就被抓捕,可是2018年才被刑事拘留,这中间发生了什么?是找不到刘某还是有其他原因呢?其实刘某并不难找,一个交通肇事的人就被交警给逮住了。
这些谜底,相信很快就会被揭开。至于是否有保护伞的问题,当地涉黑涉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谁也不会保护,谁也不会迁就,是谁就逮谁”。百姓需要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我们坚决拥护扫黑除恶,虽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