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事件在舆论场持续发酵,尤其是“华为声明”出来后,讨论声浪更为猛烈。以至于对华为形成了两个并行舆论场:一个对华为员工李洪元被以敲诈勒索罪名羁押251天,表示愤懑;一个对华为孟晚舟被加拿大无理拘押一年,表示愤慨。
两种言论中不乏理性探讨,但过激的也比比皆是。甚至于有人认为,政府和司法在为华为的行为背书,比如“华为不可怕,可怕的是为华为站台的权力”。
本文尝试从已掌握的部分事实,来谈一谈此次华为事件的三点看法:
1 深圳司法界在“跪舔”华为吗?
2019年9月3日,华为前员工刘醒(化名)拿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他的大部分诉求得到深圳中院的支持,得到24万多离职补偿,包括:
2016年剩余年终奖90000元;2017年年终奖122500元;2018年年终奖30411元;华为支付律师费2107元。
法院还宣告驳回被告华为的全部诉讼请求,五天内付完以上款项,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从结果来看,深圳市、区两级法院都依据已掌握事实做出了有利于劳动者个人的裁决。即便在庭审时,华为的外包律师上了价值,从国家大局和深圳营商环境层面表达了对一审判决的愤慨。可显然,二审主审法官不为所动,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查阅公开卷宗不难发现,深圳司法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多次给予华为公允裁决,即便对方也是三星这样的顶级世界企业。
但就公布的卷宗来看,在劳资纠纷领域并未看出深圳有明显的审判倾向。
就在2019年5月,华为另一名离职员工与华为公司“年终奖”纠纷也出了终审判决。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明晰,该员工诉求并未得到市、区两级法院的支持。
这一前一后两个案件,都是深圳中院、龙岗区法院的民事庭经手审理。可以看出,深圳司法既没有“跪舔”,更谈不上打压。
回到最近的“李洪元251事件”,南都评论到:“所幸对李洪元的刑事追究在检察院这里就告一段落,使得251天的羁押期限没有再继续。应当说,检察监督在案件及时纠错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无论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是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都说明了制度层面对侦查行为监督的有效性。”
对李洪元采取刑事措施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也表示正在了解处理此事,相当于启动了内部调查。至此,深圳公检法的各自表现已经有目共睹。
12月2日,华为的最新声明出来后,各方反应不一。
华为表示——
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对于这份声明,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发表了评论《华为声明以法为锚,但输了情》,大意认为华为不容易,但处理结果缺乏温度。他认为这件事情肯定会对华为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华为应当将此案作为一个教训来总结。
笔者在参加电台节目时曾说过,华为能在深圳破土而出、茁壮成长不是没有原因的。除了中国崛起的时代“风口”,华为“奋斗者”给力,还有深圳城市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较高,以及强调规则意识的总体环境。
对于华为,人们其实是发自内心的骄傲和自豪。特别对于正处于美国制裁的华为,举国同仇敌忾,为华为加油打气,在生活中更是互相“安利”华为产品。即便是以上两个案件的当事人,李洪元和刘醒(化名)都在言语之间仍然以“华为人”的身份为傲,说明华为的企业文化还是很成功,很有感染力和凝聚力。
正是这份自豪,促使国人需要更加“高智商”“高情商”的对待华为,避免两个“感情用事”:要么捧杀华为,要么打杀华为。
公众为什么对华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我想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因为华为的前方是“星辰大海”,是世界电信领域的引领者,也因此动了别人的蛋糕。坦率地说,有不少国家都在找麻烦、寻破绽。企业在世界范围的合规,特别是劳资关系方面的合规,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华为必须经受的考验,更是回避不了的磨砺。
二是由于华为管理全球17万员工,难免会产生“大企业病”。任正非先生就很警惕“大企业病”,经常提醒华为人不能懒惰懈怠,原因也在于此。对于“大企业病”需要内部变革(华为已经在做了),同时也需要外部触动。笔者认为,这些案件不会影响华为生产经营的大局,倒是检视内部工作的良机。
2 华为的声明为何略显冷峻?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华为当然不例外。
华为有“两个江湖”,一个是内部,一个在外部。
滚雪球般发展的华为,在公司体外也卷出了几个小雪球——华为前员工群体。
这个群体光谱丰富。
有“前员工创业群”:这是个有门槛的社群,往往都是人生正当顺风顺水,充满正能量,大佬们撮合个基金和俱乐部什么的,聊的都是机遇、理想和未来。
还有“前员工家长里短群”:这个社群比较松散,聚焦柴米油盐酱醋茶,医生、教育和文娱信息,交换的是华为高层的八卦和是非……
也有“华为前员工WQ群体”,也是“最有战斗力”的群体:大都是刚刚离职或被解聘的员工。既然分手那么难看,撕逼也就在所难免。
回到本文开头谈到的刘醒。
2018年5月14日,三年没休年休假的刘醒可能觉得世界这么大,该出去看看走走了。
这一走,不仅走出了华为,还走进了看守所。
那时,刘醒自己觉得跟上级有矛盾,打从北非被调回华为深圳总部,就一直没有安排工作。
2018年5月10日,刘醒想走走了,于是内部走件提请5月14日的休假审批。
5月11日他提醒上级主管审批,主管回复“等下说,我在会上”。
可能刘醒觉得自己是老员工,14号就离开了。到了5月18日,他再次提醒审批,主管未答复。
5月19日,刘醒发出一条询问“请问下周有工作安排给我吗?如果没有,我想继续休假,可以么?”,主管回复“在开对标会”。
一周后,主管终于回复。刘醒接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您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刘醒觉得自己被针对被排挤,二话不说就在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90多万补偿,包括: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9万;
2.支付2016、2017、2018等三个年度的年终奖,共计33万余元;
3.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26万余元;
4.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9万余元;
5.支付维权律师费8000元。
2018年下半年,龙岗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认定如下:
1.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不支持。因为刘醒从形式上确实违反公司规则。
2.年终奖支持。由于华为方面未能提供发放标准,属于举证不能,判令支付24万多。
3.延时加班不支持。因为华为规定加班要审批,刘醒未能提供审批证据。
4.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不支持。因为刘醒签过“华为奋斗者协议书”,声称放弃相关权益。
5.律师费支持。根据本案中获得支持的诉请比例,定为2107元。
华为与刘醒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这期间一定有什么事情发生!不知道是否是刘醒与华为方面进行了何种沟通,触发了什么结果。这些都有待于案情的进一步披露。
2018年12月30日,刘醒被公安羁押。据刘醒对媒体的表述称,他多次联系包括李洪元在内的三位同事,均联系不上,猜测其也被羁押。
从公布的羁押文件看,罪名也是侵犯商业秘密和诈骗罪。
从这些消息可以看出,刘醒与李洪元等在对华为的诉讼过程中,有联系有沟通。“华为前员工WQ群体”在抱团取暖。
外界估计,华为可能是将这几起诉讼看作是“集体行为”,如果败诉会有连锁反应,包括会波及今后企业的内部管理。这也是为什么华为对外声明措辞略显冷峻的原因,背后可能并非只针对“李洪元”的个案。
正如华为声明强调: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
在公司角度来看,劳动法保护的是员工依法索赔,但是如果员工索赔的金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用人单位也不同意,员工如果采用泄漏公司秘密的行为,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导致用人单位被迫同意支付补偿款,就构成敲诈勒索。
当然法律界人士也有不同看法,只有意图没有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在李洪元案件看来,所谓泄漏公司秘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深圳检察机关的确认。
无论如何,企业对于个人的刑事追究,总会让人觉得不安。因为对于企业,刑事报案是公司委托律师走一个流程,但对于个人,这可是天塌下来的大事。难怪公众会施以同情和支持。
像所有热点事件一样,过不了多久,公众可能就会淡忘此事。如果一个新闻事件带来的只有无意义的喧嚣,恐怕发生再多“李洪元251事件”,对这个社会的帮助也会极其有限。
笔者认为,“被羁押251天”恰恰是最有价值的讨论。也就是在华为、李洪元都行使正当权力的背景下,能否不羁押或者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就能把事件妥善处理?
3 羁押251天的背后该努力些什么?
对于一个城市居民,请问10万元国家赔偿与251天看守所蓝背心的生活,你会选择哪一个?
不敢说人人都会选择“自由”。但相信选择无案底生活应该是大概率。
有法律爱好者做了一个图,可以看到如果有关部门实施羁押,可以长达如下期间:
为了防止羁押等“司法程序”产生“刑罚效果”,国家层面正在努力推广“取保候审”的实施力度和范围。
在2018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提交《关于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提案》,提案指出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四个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率低。根据调查,我国取保候审率在强制措施中平均只有3%左右,高的地区不超过10%,低的地区甚至不到1%。
二是取保候审适用标准界定不明确。取保候审的规定过于宽泛,主要表现为:在侦查阶段,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
三是取保候审决定、执行和监督的问题。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导致缺乏相应的外部制约机制。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与执行权不分,没有监督措施。
四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不严。
提案提出扩大适用范围的建议,比如可以采取列举或者排除式的方式,明确规定除死刑、重大犯罪、有相同前科、逃犯等外,对于其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同时,明确规定准予取保候审的条件,适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这让笔者联想到今年11月29日发生的新闻。当天上午,山东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向被羁押1277天后无罪释放的清华博士、海归孙夕庆公开道歉,视频中该院副院长王彬代表法院为孙夕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54万余元。孙夕庆在现场呼吁有关部门追究那些“罔顾事实,坚定不移地要将我送进监狱”的司法人员的责任。
对此,人民日报评论称:“四年半时光,114次开庭”,与之相应的却是两项并不复杂的刑事罪名,一名海归科研人员、企业家和公民的遭遇再一次说明,对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的非涉嫌暴力犯罪的公民进行长时间审前羁押,不仅具有难以估量的制度风险,也造成公民人身权利的无端损失,同时客观上增加国家赔偿的成本,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立和设置的最大必要性所在。
“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客观要求,与被羁押1277天得以无罪获释、亲身接受赔偿义务机关道歉的孙夕庆相比,河北唐山涉职务侵占与行贿罪名被羁押515天的女企业家周广华就没那么幸运,周在羁押期间病逝,2019年11月18日,河北唐山警方向其亲属道歉。
降低审前羁押率,尽可能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不仅是国家法治对身陷刑事追究的公民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表现,更能客观上降低办案机关与人员的职业风险、减少国家赔偿成本,让审前羁押手段回归其本来面目,避免用羁押变相替代(或增加)刑事惩罚的情况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出现。
对于民进中央的提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答复中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建议,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强化监督,加大对脱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将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相关问题的研究情况,关于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提案,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
看到这里,笔者感慨万千。有很多人在为中国法治在真实社会的进步默默努力。
最后,引用华为内部心声社区的一篇置顶文章结束本文:
一切的努力终将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