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七师胡杨河市融媒体中心微信公号7月30日报道,7月28日,从七师胡杨河市公安局了解到,师市某建筑工地杨某等9人,存在恶意逃避、隐瞒不报从乌市等重点地区返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7月11日,杨某从胡杨河市到奎屯市乘火车,到乌鲁木齐建筑培训中心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和操作实训考试,15日下午乘火车返回奎屯市后,未通过安检被防疫人员劝返,乘坐火车返回乌鲁木齐,16日16时搭乘银某的私家车于7月16日20时到达胡杨河市。
7月11日,银某乘火车与陈某、何某从四川广元到兰州。于7月15日清晨9点到达乌鲁木齐。7月16日16时许,银某在乌鲁木齐市接到杨某直接驾车于当晚20时到达胡杨河市。
杨某的老板唐某在乌鲁木齐市得知杨某在乌市培训完毕后,与另一个在乌市的老板万某,以及胡杨河市某工地工头尹某,通过电话商量如何能逃避卡点疫情防控检查进入胡杨河市。3人通过协商,得知工地工人银某、陈某、何某3人恰好从四川返回,决定派人携带本地的4部手机,将杨某、银某、陈某、何某4人接回。
7月16日19时许,尹某派遣马某驾车前往接人,马某携带本人(马某有2部手机,借出一部,自己留一部用)及妻子林某、杨某丈夫高某、唐某妻子文某共4部显示本地行程码的手机,送至在130团三角庄等待的杨某、银某、陈某、何某4人手中。4人在拿到手机后,便使用他人行程码逃避沿途两个疫情防控卡点检查,回到工地后并未及时给工地负责人上报。
7月19日13时许,奎屯垦区公安局六十户派出所嵩山路便民警务站在对工地人员进行核查期间,银某、陈某、何某再次以外出购物为由逃避防疫排查。杨某得知民警在工地进行排查,有意逃避检查。
以上人员中,杨某、银某、陈某、何某、唐某、尹某、马某、万某、高某9人明显存在恶意逃避隐瞒不报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师市疫情防控工作,公安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目前,杨某双抗及核算检测均为阴性,与其同行人员已全部自费集中隔离,工地所有人员实施工地内居家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