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工资,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再发话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向各省(区、市)发出提醒函,要求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简称“不低于”)成果,确保“不低于”持续落实落地。

提醒函明确提出三条要求:

一是加大省级统筹,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列为政府必保支出,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坚决杜绝拖欠教师工资行为发生,坚决防止“不低于”不落实的情况反弹。

二是加强宣传沟通,对工资政策、发放方案、支付形式等与义务教育教师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举措,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及时倾听呼声、回应诉求,引导广大义务教育教师消除疑虑误解,形成合理预期。

三是严肃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县(市、区)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监测核查力度,一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

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地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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