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车辆使用管理流程
02 车辆维修工作流程
03 车辆事故处理流程
04 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流程
二、车辆维修工作流程
三、车辆事故处理流程
四、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工厂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有公用车辆。
第2章 组织管理
第3条 工厂所有车辆均由行政部统一调度管理。
第4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行政部保管,并负责所有规定费用的缴纳。车辆资料应分类保管,保证资料齐全。
第5条 行政部负责办理新车购进后交费、领牌、办证、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6条 行政部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及年审。
第7条 行政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及车险索赔。
第8条 行政部定期组织司机进行安全学习及考核。
第3章 用车原则
第9条 保证总经理用车
总经理专用车,未经总经理核准,任何人不得动用,否则以降职论处。
第10条 生产用车优先
当生产用车与公务用车相冲突时,生产优先。
第11条 合并使用
各部门同线路用车时,应服从行政部调派,合并使用。
第12条 客货分开
轿车、面包车不得装载过重货物。
第13条 严禁私人用车。
第4章 车辆使用程序
第14条 用车部门填写用车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交行政部。
第15条 行政部根据需要和车辆调度情况作出用车安排,并报行政部经理审批。
第16条 行政部经理批准后,驾驶员凭用车单出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第17条 用车完毕,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日志(里程、费用等),并签字确认后交行政部。
第5章 驾驶员须知
第18条 驾驶员应保持服装、仪容整洁,以维护工厂形象。
第19条 出车前例行检查
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
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
3.核对公里数。
第20条 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第21条 驾驶员对所用车辆应负保管之职,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损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第22条 驾驶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安全、周到。
第23条 每天上午出车前或下午收车后必须清洗车辆。
第24条 驾驶员必须随时掌握车况,做到及时申请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第25条 各种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26条 驾驶员应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27条 车辆加油应到指定加油点加油。
第28条 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以开除论处。
第6章 用车须知
第29条 车辆进出工厂,应将《车辆行驶记录月报表》交值班保安签注时间、里程,查点人员及所载物品。
第30条 用车人员必须讲究礼貌,以级别先后上下乘坐。
第31条 以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第32条 保持车内清洁。
第33条 车内禁止吸烟。
第34条 物料应放在行李厢或车厢内,不得在座椅上任意摆放物品。
第35条 精密仪表、电器等确需放在座椅上,应事先加垫。
第36条 开车前应向驾驶员讲述路线,停车点及预定停留时间等。任意改变行车路线,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37条 行驶途中不得同驾驶员进行交谈,以免发生意外。
第38条 行驶途中如发生机件损坏或交通事故,乘车人员应协助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39条 用车后需办理如下手续
1.景区通行证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用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2.用车超出上班时间,用车人签字证明驾驶人员加班时间。
第40条 公务用车及货车应备《车辆行驶记录月报表》于每次外出时,由使用人填具使用日期、使用时间、加油数量、加油金额、加油里程数、驾驶员。值班保安填具往返时间及里程数。
第7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41条 国产新车按使用说明书,在规定的里程内,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进口车或无规定维修点的国产新车,由行政部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42条 车辆维修应在行政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
第43条 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修理范围、更换机件项目及大致预算等,由行政部经理核准后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44条 修理后应先试车,合格后方可付款。维修费在2000元以下的,报行政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工厂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工厂总经理批准。
第45条 凡更换的零配件,应将原件带回工厂交行政部验证后作报废处理。车辆在长途期间损坏,应尽可能就近在指定维修点修理。
第46条 车辆设备、零配件、工具、消耗品等物品之申请、采购、入库、领用等依工厂有关规定办理。
第8章 交通违规
第47条 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48条 因领取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而外出,以事假论处。
第49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持现场完整并急救伤员,向附近交通事故报案点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工厂,以利车险索赔。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它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工厂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驾驶员与工厂共同负担。
第9章 赔偿责任
第50条 车辆被盗赔偿
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工厂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分别下列情况给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公安部门及保险工厂拒绝受理,或被扣除绝对免赔,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的实际损失。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4.因工外出办事或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50%。
第51条 车辆损坏赔偿
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向保险工厂索还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10%。
第52条 事故赔偿
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工厂索还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不同原因和责任承担。
1.因公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我方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者,分别承担10%、20%、30%、40%的赔偿款。
2.经批准的私事用车,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4.凡发生交通事故私下解决者,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驾驶员不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检查,违反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导致车辆发生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10章 奖 惩
第53条 奖励
1.驾驶员每个季度内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且遵守本规定和工厂制度,工厂发给安全奖××××元。
2.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予年终安全奖励××××元。
第54条 处罚
1.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有过错的,扣发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根据情节写出书面检讨,视情节严重情况可调整岗位。
2.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写出书面检讨,并作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工厂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3.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防盗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车辆丢失,除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赔偿外,扣除全年安全奖,写出书面检讨,并作行政处罚。
4.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借给他人学开车的,扣发驾驶员三个月的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驾驶员负责,情节严重发生交通事故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车辆离开指定区域未向车辆调度员报告的,扣发驾驶员三个月安全奖;如发生责任事故由部门经理与驾驶员各负50%责任。
6.工作时间及所有外出的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睡觉、办私事、兜风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7.违其他条款的,视情况由驾驶员所在部门与车辆调度员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部审核再报工厂领导审批。
第11章 附 则
第55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