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洋江镇袁河河面
当事人刘某将500尾鱼苗投放到了袁河水中
刘某为何要投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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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在洋江镇袁河河面,县公安局联合县检察院、县农粮局执法人员,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放生”活动,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
今年4月份,刘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地笼捕捞鱼类,被民警现场查获。为了进一步开展宣传,以案释法,教育群众,民警以该案为契机,到袁河水域增殖放流鱼苗,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当日下午,在执法人员、镇村干部、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刘某将共计500尾鱼苗投放至袁河河面,以修复袁河水域环境。这种新颖的方式,即达到了案件办理要求,又起到了极大的宣传效果。
近年来,为了保护辖区生态环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江十年禁渔的指示精神,创造碧水蓝天的美丽家园,县公安局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创新思路,积极开展禁捕禁捞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向水域周边村民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村民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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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