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拟赋予老年消费者在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等特定场景购买保健产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据悉,《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计六十条。
其中,针对投诉较多的老年人遭遇消费陷阱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未成年人,《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校园及周边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推介抽奖促销活动。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丰富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个人信息是否被采集、使用和处理,有权决定其个人数据不被使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
此外,对于争议较多的自动续费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五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