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合肥发布”公布的实验室出具“假阳性”报告的事儿,可谓是震惊全网。
据悉,合肥市近期开展区域核酸检测,合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合肥诺为尔医学检验实验室承接了核酸结果的检测任务。
合肥市政府官方的通报提到,这两家实验室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对合肥市的疫情防控造成了不利影响,且这样的行为已经不是一次。
最让人吃惊的是,这两家实验室曾经还出具过几次“假阳性”报告!
很多网友不曾想到,核酸报告还能有假?万一某个确诊患者拿着这样的报告,到处乱跑,可如何是好?
另外,检测实验室背后的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多次谋取上市。
目前,合肥市政府对两家检测实验室给予警告,并暂停与其在合肥市内的合作业务。
不过,仍有网友质疑,表示出具“假阳性”报告可是大事,影响如此恶劣,应该构成犯罪了,不痛不痒的警告处罚,实在是不合理!
01 违规检测已多次,实验室该负刑事责任吗?政府的官方通报提到,涉事的两家检测实验室出具“假阳性”报告已经好几次,就算属于过失,但防控毕竟是关系到地区无数百姓的大事儿,网友提到构成犯罪的说法成立吗?
如果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有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等严重后果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构成要件上,该罪要求行为人拒绝执行政府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且实际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传播的后果。
从现有的实锤信息看,两家实验机构出具“假阳性”报告的动机尚不得而知,且他们已经配合合肥市政府完成核酸检测的工作,并未有“拒绝”采取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他们出具的“假阳性”报告还没造成疫情爆发等严重后果。因此,从现有信息来看,两家单位并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除了常见的上述罪名外,《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是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判断检测实验室是否属于“中介组织”、情节是否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老师认为,医学实验组织与环境质量监测机构类似,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中介组织。从两家实验室的性质来看,他们承接的核酸检测工作,来源于与政府的合作,并非官方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由独立的公司运营,在工作机能上是独立提供核酸检测结果的第三方组织。
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则要认定有没有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这些还需结合“假阳性”报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也就是说,两家机构是否构成犯罪,目前还是存疑的。即便是否负担刑事责任还悬而未决,他们必然要承担行政责任!
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处罚。即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02 核酸报告“假”在哪,尚须一个明确说法目前从官方的通报、各方的报道来看,具体案情如何,尚未明晰。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表示两家实验室出具的“假核酸报告”到底“假”在哪?到底是将正常人误诊为阳性,还是将患者误诊为阴性?
此外,出具“假阳性”报告的原因也值得深思,到底是这家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任务超时没有启动复查流程,也值得深究。这些情节虽然看起来比较细微,但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量刑。
03 防控非儿戏,步步需严谨案涉当事人之一的合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背后的母公司,是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小分子代谢物检测,于2020年7月才获得新冠检测业务资质。
2021年,这家公司由于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两次。在经营风险中,还涉及不少股权转让纠纷、债务债权纠纷等。
细究之下,着实也是让人捏了把汗。
04 机构检验不合格,最终害的是大众到头来,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核酸检验报告不合格,是不准确甚至是假的,不仅妨害疫情防控的大局,受害的更是我们普通大众。
拿着失实的检验报告去工作,如果造成严重的传染后果,甚至引发了大规模的疫情,不仅受影响自己,被接触者的生产生活也大受影响!
如果造成他人被确诊,那么被传染者可能就被迫停下工作一段时间,并承受这段时间里收入的减少,甚至“坐吃山空”。
有网友呼吁,对疫情检验机构该更严格的管理,加强过程的监管,毕竟“假阳性”报告的危害实在太大了!
不说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是不是太轻,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算医学实验室的相关人员被判了刑,也不能弥补广大群众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