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环卫工人种植绿化植被时不慎跌落井中,不幸遇难;浙江一位孕妇掉入井盖松动的窨井,一尸两命;湖北一名男童放风筝时意外坠入没有井盖的窨井,不幸溺亡……井盖在大街小巷上随处可见,然而“井口吞人”的惨剧却频频发生,“井盖吃人”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顽疾。
现实生活中,窨井无处不在,承担着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多重功能,而管理根据其功能用途又涉及市政管理、物业公司、建设工程公司、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因此,窨井管理的“九龙治水”状况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井盖吃人”问题屡屡发生。笔者认为,“井盖吃人”社会危害性大,根治“井盖吃人”顽疾,首先必须明晰窨井产权和管理责任,倒逼“九龙”共同“治水”,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追究及赔偿等问题不至于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才能守护民众“脚底下的安全”。
在城市道路和小区等公共场所,如果窨井盖破损、松动、遭挪动,或被盗窃缺失了,都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夜间光线较暗,对过往行人或车辆来说,就相当于一个个吞人的“陷阱”,行人稍不注意就容易坠落井中,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悲剧,车辆也有可能“中招”而车毁人伤。在暴雨天气,雨水也很容易把井盖顶起来冲走,在积水中形成一个难以察觉的“黑洞”,更是十分危险。因此,管理和维护好窨井盖,消除破损、缺失等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才能保障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0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此前,虽然“井盖吃人”案件时有发生,但相关事件背后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处罚过于宽缓,窨井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也未被追究。该指导意见则对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释,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犯罪,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倒逼窨井产权和管理单位履职尽责,否则,相关责任人也有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责。
然而,如果窨井的产权和管理单位责任不明,一旦出现“井盖吃人”事件,不仅无法问责,受害人维权往往也无门。这种乱象不整治,窨井就永远盖不上安全的盖子。因而,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的同时,首先还必须明确窨井产权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如对每一个窨井登记造册,在窨井盖等显著位置,标明所属的“九龙”单位及责任人。如此,发生“井盖吃人”事故后,“九龙”单位和责任人一清二楚,能及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
根治“井盖吃人”,是必须重视的民生问题。管理窨井的“九龙”单位,不能有任何松懈,在平时一定要加强窨井的监督和管护责任,安排专门的管护人员进行实地巡察、检查,发现井盖损毁、丢失等问题及时维修、更换。这样,“九龙”真正共同“治水”,民众“脚底下的安全”才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