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放牛公司在自家的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四川海底捞公司认为它侵犯了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前者起诉到北京东城法院。法院5月13日发布消息说,法院于4月26日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海底捞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海底捞公司在“餐馆、餐厅服务”的商标类别上,注册并持有第983760号海底捞字样商标及第19179791号海底捞字样商标。被告方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以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海底捞公司认为,对方的这种使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公司是把原告视为学习榜样,这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不是攀附。”被告方小放牛公司在答辩中表示,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小放牛公司称,该公司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非但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餐馆、餐厅服务类别,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这三个字,如果没有详细辨识,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被告在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上,几乎都用上了“海底捞”的标识,而且在原告四川海底捞公司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以认定这是“善意”。法官表示,被告使用海底捞标识已经超出“描述性”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因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