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分宜县某通讯营业厅做营业员期间,利用其工作之便,为中老年客户办理业务时,在未经客户许可及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私自操作客户手机,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多个微信群,由微信群中的下游灰黑产人员注册多个网络虚拟账号,以注册一个账号几元至十几元不等的价格,累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鉴于黄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剧增,个人信息安全需引起重视。如本案中,中老年客户应尽量避免将个人手机交给他人私自操作,不给不法分子留以可乘之机。
来源:分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