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终本了?!
你们为什么不给我执行?!
当得知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当事人无一例外都是这一反应
他们认为“终本”的意思
就是法官再也不会管这个案件
其实不然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
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1.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2.为什么要“终本”?
前面已经提到了,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比如张三欠李四100万,但经过调查,张三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法院既不能使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的状态,又不能放任李四的权利不能实现,于是不得已采取一种折中方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本”并非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0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04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3.什么叫“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依照《规定》第三条,所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指的是: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终本”方式结案时,一般还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査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4.什么叫“财产不能处置”?
依照《规定》第四条,所谓财产不能处置,指的是: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5.“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么?
当然不是。
前面提到,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也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终本”后,法院对“老赖”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也会在“终本”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因此,“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在“老赖”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更是详尽地列举了在财产调查时一般应完成的五类调查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终本”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同时,严厉杜绝滥用“终本”的行为,将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本”的案件,作为日常考核和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对象。
“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
对人民法院而言
“终本”也并非“一终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发挥着惩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确实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永远的
我们的执行干警一直在努力!
失信者寸步难行
“老赖”是逃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