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等属性的文件。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形式具有格式规范的要求,故称规范性文件。
为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范围、权限、程序等,地方国家机关一般都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或者备案审查办法。例如,《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仅指非立法性文件。
所谓立法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这些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畴,制定主体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所谓非立法性文件是指除立法性文件之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比较繁杂,如决议、决定、办法、公告、通告、实施意见等,有的还采用通知的形式。俗称“红头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备案审查。这类制定主体非常多,从地方来讲,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安排,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也不需要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1.有权机关制定并公开;
2.按照一定程序制定;
3.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规范性文件也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使用的对象、语境不同,其内涵也不同。例如,“要做好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这里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政府规章这类立法性文件,还包括非立法性文件,具体使用时要注意区分。又如,《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