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车主、行人别“任性”,这些不文明行为开始整治!

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行人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劝诫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电动车、行人安全文明骑行,有效预防、压降涉及摩托车、电动车、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营造文明、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推新余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决定自2022年4月起,在我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行人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劝诫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车辆

各类摩托车、电动车。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二)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不佩戴安全头盔;

(三)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乱停乱放;

(四)摩托车、电动车非法改装,加装遮阳伞(棚)上路行驶;

(五)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六)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隔离护栏。

(七)非法生产、销售、加装电动车遮阳雨蓬。

三、重点整治区域

新余市及分宜县中心城区、农村集镇、国省道路段。

四、整治劝诫方式

1、整治擅自改变电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所有电动车不得加装遮阳雨篷,改变电动车结构等。对违反规定的,交警部门当场予以拆除、收缴,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劝阻教育,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3、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当事人,由市文明办、市公安局依规抄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当事人为学生的,抄告所在学校;当事人为党员的,抄告所属党组织。

4、不文明交通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和学校接到市文明办、市公安局抄告单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切实肩负起文明交通管理教育责任,履行好交通安全法定职责和主体职能,对不文明交通行为人进行劝诫、督促、教育,并将劝诫、督促、教育情况反馈至市文明办,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将推送信用体系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5、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执行公务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依法依规驾乘,文明安全出行,对整治劝诫工作予以理解、支持、配合。

特此通告。

新余市文明办

新余市公安局

2O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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