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和询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规范】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或废标。
(2)对于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联合体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投标保证金送达的含义根据投标保证金形式而异,通过电汇、转账、电子汇兑等形式的应以款项实际到账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以见票即付的票据形式提交的则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送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