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疫情,因涉疫获刑的案例屡见不鲜:
2022年11月15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疫情期间,一对夫妻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当庭宣判:
被告人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判缓刑,结果算好的,如果表现好基本不用进里面服刑,而下面两位司机就麻烦了!
夫妻受审公开视频
2022年春节前夕,辽宁绥中的两位货车司机韩某和贺某,因未报备疫区行程,导致绥中县大量人员被感染。
随后于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和贺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被告人当庭认罪,符合从轻处罚的惯例,最后各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书
相同之处,两个案例都是在国家全面放开、和新冠调整为“乙类乙管”之前判刑的,被告人也都是当庭认罪,当时也没有提起上诉。
可当国家调整新冠等级后,他们的处境比较尴尬。
如果按宣判的服刑,他们就是“有罪”之人,疫情一天不解除,他们也只能在狱中安心反省。
如今政策有变,他们心有不甘,可已经当庭认罪,且当时没有提出上诉,现在该如何是好?
如果被告人申请上诉,有胜诉的机会吗?
没错!被告人事后觉得判罚过重,特别是两位司机,因此坚决申请上诉。
为什么当庭认罪的人,等到疫情放开后,会选择上诉,难道有回旋余地?
这个就得研究一个“关键通知”:
也就是202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多部门出台的《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为了方便叙述,以下简称《通知》。
援引《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以上两个案例,如果被告人再晚几个月,就不会判刑,或者他们当庭不认罪,一直选择上诉,拖到2023年1月8日,他们可能就是无罪之人。
然而谁也没长后眼睛,而且放开比较突然,很多人压根没有反应过来,也没想过会在2022年12月7日全面放开。
如今他们在放开后上诉,能被改判无罪吗?
法律有个大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意思是:不会用最近的法律,惩罚过去旧法律划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比如,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人把广州的电视机,带到哈尔滨转卖给亲朋好友,只要有金钱往来,这就是“投机倒把罪”。
根据情节不同,轻则被拘役,重则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会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并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收入所得。
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现在从广州,哪怕带一百台电视机到哈尔滨,也没人会抓你,当然你要是有买卖行为,还是需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也属于违规买卖,毕竟没有合法纳税。
说通俗点,最新的法律把“投机倒把罪”取消了,如果用最新标准,当初买卖一台电视机就是没罪的。
投机倒把罪
回到正题,那两位司机到底有没有罪?能否改判?
司机韩某当庭认罪,也觉得自己有罪,但事后越想越觉得一审判决“过重”,而且疫情这三年,因为类似罪名被判罚的人还不少,但是绝大多数人最后被判“缓刑”。
要知道缓刑与判处实刑就地执行,尽管都是认定有罪,但区别在于,缓刑无需羁押,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达到服刑的效果,相当于“半自由状态”;而判处实刑,则需要在监狱或看守所羁押,性质就变了,属于“完全失去自由状态”。
而两位司机上诉,希望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倒不是争辩是否有罪,而是看能不能争取到减刑,甚至是改判缓刑或者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当适用实施该行为当时的法律。
很显然,该案不能适用《通知》而认定无罪,除非被告人对案件有新的证据,并推翻之前的判罚,很显然在放开前,两位司机证据确凿,不是冤假错案,因此有罪无疑!
不能因为疫情政策有变,就提出申诉,法院大概率也会驳回,毕竟有罪就是有罪,不可能推到重来。
但是可以争取减刑、假释等人性化处罚!
法就是法,要知法守法!情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搞道德绑架。
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两位司机目前的情况来看,他们的家庭,确实在这四年时间将失去顶梁柱,也许熬不了多久,家庭就会因为生活问题变得支离破碎。
从这点来看,只要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法律可以酌情考虑,认定他们有罪不改判,但减轻处罚的执行动作,让他们的家庭得以回归正常,这是情理!
但当初瞒报行程造成连锁反应,而且情节很恶劣,很多人因为他们被动感染新冠,甚至失去生命,国家也为此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从这点看,他们又不值得同情,毕竟过错方在两位司机,有罪就是有罪,哪怕疫情放开,也是有罪,这就是法理!
要知道疫情这三年,绝大多数人都是老老实实配合国家的防疫措施,为什么别人都能遵守,总有些人就是不当回事呢!